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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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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2019-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版)

[注2]根据2017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文)和2017年12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本公司将报告期内相关处置利得或损失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并进行追溯调整。

[注3]根据2017年5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公司2017年收到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财政补助已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反映。

除上述变更外,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重要会计政策没有发生变更。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在本报告期内重要会计估计没有发生变更。

附注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营业税及附加由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

二、税收优惠及批文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但法人机构不在上述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法人机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附注五、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除另有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本公司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该存款不能用于本公司的日常经营。2018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比率分别为13.5%、14.5%、13.5%、14%;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比率均为5%。存款范围包括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及其它各项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用于日常资金清算。

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是对国家金库款、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存款,部队或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及各项债券款项等按100%缴存中央银行的款项。

2.存放同业款项

截至2018年9月30日,无持有本公司5%及5%以上股份股东的存放同业款项余额。

3.拆出资金

截至2018年9月30日,无持有5%及5%以上股份股东的拆出资金余额。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应收利息

(1)按项目列示如下

(2)应收利息变动情况

(3)逾期利息按项目列示如下:

7.发放贷款及垫款

(1)按个人和企业分布情况

(2)贷款损失准备情况

(3)按行业分布情况

(4)按担保方式分类

(5)逾期贷款

(6)贷款减值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按项目列示如下

(2)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期末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本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5)变现有限制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持有至到期投资

(1)按项目列示如下

(2)2018年9月30日重要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3)变现有限制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10.应收款项类投资

11.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对江苏高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20%,对其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1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分类

(2)固定资产明细情况

2018年1-9月:

本期增加金额-其他转入、本期减少-其他为固定资产重分类导致的变动。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3)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13,936.73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妥产权证书,其中包含2018年投入使用的105,551.19万元河西金融城大楼。

(4)在建工程情况

在建工程其他减少为转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13.无形资产

2018年度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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