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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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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2019-0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版)

40.资产减值损失

41.营业外收入

(1)按项目列示

(2)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注:政府补贴明细情况详见附注五-46.政府补助明细。

42.营业外支出

(1)按项目列示

(2)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

43.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表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4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5.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注:其他系收到的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的财政补助。(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46.政府补助

2015年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2号,收到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金融创新奖励300,000.00元;收到南京市财政局拨付的第一批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尾款465,000.00元;六合支行收到各镇财政结算中心拨付的涉农补贴代发手续费200,000.00元。

2016年度,根据宁人社【2015】38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收到社保中心发放的稳岗补贴2,667,719.87元;市财政局2016年科技银行贷款贴息22,500元;财政发放工作经费20,000元;其他34.46元。

2017年度,根据《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41号)文件,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补贴400,000.00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0,000.00元,合计1,400,000.00元;根据宁人社【2015】38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收到社保中心发放的稳岗补贴496,103.99元;根据《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部分切块下达的通知》(宁财金[2017]568号),收到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721,500.00元。根据《建邺区关于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发展的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16】36号)和《建邺区关于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建金融办发【2017】10号),收到南京河西中央商业区管委会拨付2016年上市扶持专项资金600,000.00元。

2018年1-9月,收到社保中心发放的稳岗补贴1,481,846.81元;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金陵惠农贷承办银行绩效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农[2017]540号)和关于下达紫金农商银行2017年度“金陵惠农贷”绩效考核结果暨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农[2018]199号),收到南京农业委员会金陵惠农贷考核激励资金3,190,000.00元。

附注六、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1)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2.在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

(1)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① 本公司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本公司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公司作为代理人发行并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

a.理财产品

本公司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本公司为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而成立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本公司未对此类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作为这些产品的管理人,本公司代理客户将募集到的理财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投入相关基础资产,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分配收益给投资者。本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销售费、管理费等手续费收入。本公司该类结构化主体的可变动回报并不显著,该类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理财产品的最大损失风险敞口为该等理财产品的手续费,金额不重大。

截至2018年0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发起设立但未纳入本公司财务信息范围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8.15亿元、87.39亿元、75.01亿元、人民币33.02亿元。于2018年1-9月、2017年、2016年、2015年,本公司在非保本理财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17.10万元、6,248.11万元、3,694.51万元、2,605.12万元。

b.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

本公司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为本公司由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信托从本公司购买信贷资产,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本公司作为该特定目的信托的贷款服务机构,对转让予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贷款资产管理人收取相应手续费收入。本公司亦持有部分特定目的信托的各级资产支持证券。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于该等结构化主体相关的可变动回报并不显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16〕第109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关于紫鑫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通知书》的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发起紫鑫2016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量(总面值)为人民币10.297亿元。“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人民币8.00亿元(其中: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为人民币6.60亿,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为人民币1.40亿);“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为人民币2.297亿。本公司持有的各级次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5,170万元,占本期产品发行总规模的5.02%,持有期限将不低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

于2018年1-9月、2017年、2016年,本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取得的贷款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93.51万元、159.31万元、76.65万元。

本公司未向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该等特定目的信托提供财务支持。

c.联合投资计划

本公司与境内其他依法设立的银行通过认购相应份额共同发起设立资金联合投资项目。本公司通过认购份额,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获取投资收益,同时,本公司作为联合投资计划管理行收取管理费。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仅为联合投资计划代理人,并不具备实质性权力。

截至2018年0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由本公司发行并管理的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项目总规模分别为人民币61.59亿元、66.77亿元、104.68亿元。本公司未向其提供财务支持。

② 本公司投资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本公司投资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指由第三方发行和管理的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资金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本公司并未对该类结构化主体提供流动性支持。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公司通过直接持有投资而在第三方机构发起设立的结构化主体中享有的权益列示如下:

单位:元

(2)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

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主要是本公司发行并管理的保本理财产品。

附注七、 分部报告

本公司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和资金业务等三个主要的经营分部:

公司业务分部指为对公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对公贷款、开立票据、贸易融资、对公存款业务以及汇款业务等。

个人业务分部指为对私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零售贷款业务、储蓄存款业务、信用卡业务及汇款业务等。

资金业务分部包括交易性金融工具、债券投资、回购及返售债券业务、以及同业拆借业务等。

其他业务分部指除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以外其它自身不形成可单独报告的分部。

经营分部间的交易按普通商业条款进行。资金通常在不同经营分部间划拨,由此产生的资金转移成本在营业收入中披露。资金的利率定价基础以加权平均融资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确定。除此以外,经营分部间无其他重大收入或费用。各经营分部的资产及负债包括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即资产负债表内所有资产及负债。

附注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持本公司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本公司5%及5%以上股份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因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本公司以外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本公司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

1.持本公司5%及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无。

3.本公司合营企业情况

无。

4.本公司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重要的联营企业见附注六之1。

5.其他关联方情况

(1)受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6.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1)存放同业款项

(2)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3)存放同业应收利息

(4)拆出资金

(5)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6)拆出资金应收利息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

(10)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11)持有至到期投资

(12)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

(13)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

(14)应收款项类投资

(15)应收款项类投资利息收入

(16)应收款项类投资应收利息

(17)贷款余额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贷款余额

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贷款余额

(18)贷款利息收入

(下转3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