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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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9-001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三)诉讼基本情况

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BT项目合同》),该合同对诉请事项主要作出如下约定:

1.由原告自行筹资对四个项目进行建设,建设完毕后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投资回购,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由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投资收益及利息组成;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是经审计单位审计后双方签字确认的项目工程结算金额或被告超过审计时限原告报送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金额;项目投资收益按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9.5%进行计算;利息以竣工验收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2.原告在每整体完工一个项目后,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被告,被告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交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若在原告报送资料后六个月内未完成审计,视为被告认可原告报送工程结算价款金额。

3.被告应在各项目完工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40%;在各项目完工后的第12个月末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40%,并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在各项目完工后的第24个月末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20%,并计算投资收益及利息。

4.若被告逾期支付项目回购结算价款,应按项目回购结算总价款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还须向原告支付以逾期应付而未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的违约金。

5.被告提供南充市内的国有商住建设用地作为4个BT项目回购阶段价款的支付担保,在未付清回购结算价款前,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处置该宗土地,该宗土地评估市值不得低于5亿元。

《BT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完成西华体育公园项目、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北部新城一路项目的建设。其中,西华体育公园项目于2013年2月7日交付使用,2015年7月31日,原告将竣工结算材料提交给被告,报审金额为338,686,600.00元;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于2014年3月6日完工,且于2014年4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5年9月20日,原告将竣工结算材料提交给被告,报审金额为144,774,912.00元。在原告向被告提交西华体育公园和江东大道延长段两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审计未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期限内完成,应当视为被告已经认可原告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的金额。北部新城一路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完工,且于2016年8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在2017年5月11日完成的审计结算金额为140,897,865元。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目款项存在故意拖欠。

2011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2075号]和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公务员小区二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南充市国用(2011)第011037号]抵押给原告作为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担保;原告有权在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而未付回购结算价款时处置抵押的土地;被告不得单方处置土地,若被告违约则应向原告支付抵押价值30%的违约金并恢复抵押财产合法有效。

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依约办理上述两宗土地的抵押登记。但在抵押权依法设立后,被告肆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位于南充市望天坝的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回购结算价款164,631,856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75,286,627元,投资收益32,175,229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5717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5717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6420万元。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1351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1351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约24,234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江东大道项目回购结算价款67,828,528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5,274,912元,投资收益13,753,616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1880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1880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2660万元。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456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456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约9,899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部新城一路项目回购结算价款54,343,162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1,397,865元,投资收益13,385,297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956万元(以完工后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956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12月31日约2,458万元。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127万元(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约127万元)。本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约8,019万元。

以上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42,152万元(具体详见原告最终计算明细)。

4.判令被告赔偿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1,500万元(具体详见原告最终计算明细)。

5.判令处置抵押物南充市国用(2011)第012075号及(2011)第01103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确认原告对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款项不足清偿的由被告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将做好诉讼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

2.《民事起诉状》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