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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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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9-0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长王磊、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陈阳友、公司总裁许树茂共3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2号、3号,以下统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12号)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王磊作为新大洲董事长,在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在新大洲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的《担保函》上签字,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

经查,陈阳友是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新大洲董事。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及陈阳友的关联方有关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陈阳友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

经查,许树茂作为新大洲总裁,在上市公司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在新大洲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具《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的《担保函》上签字,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王磊、陈阳友、许树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王磊、许树茂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陈阳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配合上市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述三人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