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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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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结果已经生效,将有效降低应收款项风险,并对上市公司损益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自行车、原告)于2018年12月初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01民初565号,并随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本诉讼涉及的还款事宜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峡大通、被告)进行了协商。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因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15.11万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损失186.52万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费等20.00万元(暂计)及承担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33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初565号所述,法院认为:

1、东峡大通与凤凰自行车签订的《自行车采购框架协议》、《框架采购协议》、《采购合同》及《采购订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凤凰自行车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东峡大通应向凤凰自行车支付相应货款。

2、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凤凰自行车主张东峡大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中,东峡大通迟延付款为不争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凤凰自行车主张东峡大通承担为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具有合同依据,故可予支持。

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东峡大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凤凰自行车货款68,151,082.53元,并向凤凰自行车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东峡大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凤凰自行车律师费10万元;

3、驳回凤凰自行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东峡大通负担。

根据《民事判决书》的有关条款,本判决书已经生效。

三、本次案件的调解及执行情况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公司子公司凤凰自行车与东峡大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确认包括结欠货款、律师费、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0日)等在内,东峡大通共应付凤凰自行车7,191.61万元;

2、同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东峡大通被冻结款项(截至2018年11月20日)2804.05万元并支付给凤凰自行车。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本案调解书已经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凤凰自行车已于近日收到法院划转的东峡大通被冻结款项2,792.61万元。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后,公司子公司凤凰自行车收回了部分应收款项,并就剩余款项与东峡大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效降低了应收款项的风险,亦将对上市公司损益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79 900916 股票简称:上海凤凰 凤凰B股 编号:临2019-002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