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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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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 2019-002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4号),内容如下:

2019年1月5日,你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吉、石鹏、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3号)。

经查, 2016年5月12日,你公司与自然人崔炜签署《借款协议》,约定你公司向其借款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实际到账日后60日,资金实际到账日为5月13日。截至借款约定到期日即2016年7月11日,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直至2016年10月19日,你公司才收到崔炜关于将上述借款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的书面通知函。随后,截至延期约定到期日即2017年6月30日,你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清偿上述债务。上述两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分别超过你公司2015年和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7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重组项目合作方李晓明已出具书面确认函终止上述股权收购相关事项,并同意将8000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你公司。根据李晓明出具的《承诺确认函》,自2017年7月12日起120日内,李晓明保证将公司存入共管账户的8000万美元诚意金全额退还你公司。但截至约定退还到期日即2017年11月9日,你公司仍未收回上述债权。该到期未收回债权金额已超过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进行补充披露。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2016年5月12日、5月23日,公司与自然人崔炜分别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其借款共计2.2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实际到账日后60日。资金实际到账日分别为5月13日、5月24日。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公司与对方沟通协商,借款延期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4日,公司归还8000万元借款。经公司与对方沟通协商,对方再次同意将借款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1.4亿元及5,543.67万元利息。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制定资金或资产偿还方案,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借款。

二、 2018年5月,公司就《意向合同书》项下诚意金返还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李晓明先生、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李莆生先生提起仲裁申请,请求: 1.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李晓明立即向申请人中润资源偿还全部诚意金8000万美元;2.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李晓明自2017年11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申请人中润资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李晓明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请求依法裁决李莆生对李晓明向申请人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请求依法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案件号为S20180767号。2018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2019年1月9日,仲裁庭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我公司到庭,并陈述了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将在合议后,依法作出裁决。

我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