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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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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1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议案详情参见2019-024号公告。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25号公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贵州众森阳光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26号公告。

(四)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27号公告。

(五)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28号公告。

(六)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德清锦晧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29号公告。

(七)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30号公告。

(八)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31号公告。

(九)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32号公告。

(十)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19-033号公告。

(十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拟于2019年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19-034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该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0号),公司2015年度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30,519,480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592,551.8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1,407,444.91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2月23日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15)D-0054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月23日归还(详见公司2019-021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单位:亿元

预计在未来6个月内,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确保此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没有主动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6个月,同时公司不存在未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计算。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18,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计算。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阳光城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50%,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且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用于阳光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综上,中信证券对阳光城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拟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7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提供3.4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6月11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邓健;

(五)注册地点: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1号1单元3层1号;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阳光城宏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大连恒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

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大连龙湖泽迎置业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有限公司为2018年06月11日新设立公司,没有2017年财务数据。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拟接受招商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7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提供3.4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持有49%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3.4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大连龙湖泽迎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大连龙湖泽迎置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德清锦晧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22%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德清锦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锦晧置业”)拟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湖州分行”)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贷款,期限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德清锦晧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德清锦晧置业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对德清锦晧置业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德清锦晧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8月1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施海东;

(五)注册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5号1101室;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七)股东情况:浙江锦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臻投资管理”,上海梁舞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云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赛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浙江锦臻投资管理34%、22%、22%及22%的股权)持有其100%股权。

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德清锦晧置业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德清锦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成立,无2017年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22%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德清锦晧置业拟接受招商银行湖州分行提供的不超过5亿元贷款,期限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德清锦晧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德清锦晧置业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对德清锦晧置业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德清锦晧置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德清锦晧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德清锦晧置业股权100%质押,且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持有22%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德清锦晧置业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德清锦晧置业股权100%质押,且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德清锦晧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德清锦晧置业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03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拟接受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提供的2.2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提供1.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7月17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2,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贺亮;

(五)注册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业照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杭州新城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权;

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正式成立,无2017年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拟接受万向信托提供的2.2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提供1.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且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1.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湖州新城亿捷房地产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03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3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融光房地产”)拟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提供的不超过7.8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嘉兴融光房地产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2.7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6月1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张杰伟;

(五)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汇金大厦2501室-1;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臻壬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兆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旭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30%、30%及5%的股权。

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嘉兴融光房地产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无2017年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3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嘉兴融光房地产拟接受民生银行杭州分行提供的不超过7.8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嘉兴融光房地产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2.7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嘉兴融光房地产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嘉兴融光房地产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2.7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持有35%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嘉兴融光房地产股权100%提供质押,公司及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公司为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2.7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嘉兴融光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嘉兴融光房地产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3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滨岭房地产”)拟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温岭滨岭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及温岭滨岭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0.9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信托等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温岭滨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9月5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渭渚村1号;

(五)法定代表人:蒋真皓;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咨询,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劳务咨询;

(七)股东情况:杭州滨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光百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3%股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34%股权,杭州钜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33%股权)持有温岭滨岭100%股权;

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温岭滨岭股权结构图如下: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温岭滨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正式成立,暂无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所属项目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拟接受招商银行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24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温岭滨岭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及温岭滨岭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0.9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温岭滨岭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温岭滨岭房地产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温岭滨岭房地产亦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持有33%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及温岭滨岭房地产的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其提供0.9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温岭滨岭房地产以其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温岭滨岭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温岭滨岭房地产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拟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宜春分行”)提供的3.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以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宜春中冶天工秀江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提供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2年5月9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宝路500号;

(五)法定代表人:吴乐;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建材经营、室内装潢;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腾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90%股权,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

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系本公司持有20%权益的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宜春中冶天工秀江股权结构图:

注:19家其他股东持股如下: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3.71%;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99%;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0.88%;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7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策略投资产品0.59%;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0.4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43%;诺安基金-兴业证券-南京双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0.39%;张景春0.39%;其他10家股东20.23%。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以上2017年财务数据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德师报(审)字(18)第P02566号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所属项目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拟接受工商银行宜春分行提供的3.5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以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宜春中冶天工秀江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提供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正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以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宜春中冶天工秀江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提供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以名下项目土地提供抵押,公司对宜春中冶天工秀江该笔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提供的担保责任调配资金,宜春中冶天工秀江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宜春中冶天工秀江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拟接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提供的4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以名下项目土地和追加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26,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蒋必强;

(五)注册地点: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广场2402室;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博雅同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八)最近一期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注: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于2018年10月22日正式成立,暂无审计报告。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拟接受中信银行提供的4亿元贷款,期限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以名下项目土地和追加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局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融资需要,增强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的资金配套能力,且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可以控制其经营、财务风险,同时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所开发的项目进展顺利,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以名下项目土地和追加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100%股权提供质押,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本次公司对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的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31.42%。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725.34%。除上述两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9-02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贵州众森阳光置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79.8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93.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209.18亿元。上述两类担保合计总额度1,389.03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两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贵州众森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众森阳光置业”)拟发行不超过1亿元的定向融资工具,期限12个月,作为担保:公司为本次经备案后发行的定向融资工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二)担保审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贵州众森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8年5月31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四)注册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第11-12栋(11)单元19层1号房;

(五)法定代表人:罗军;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建设、开发,销售商品房,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房地产信息咨询;

(七)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