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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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圣济堂 公告编号:2019-008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480,349,651 元及相应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判决生效后,将对公司本期营业外支出增加约1,795万元;期后利润共计减少约1,320万元。

2015 年 1 月 28 日、1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发布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年1月25日,桐梓化工收到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 68号,现将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二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原名: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9 日签订了《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 工(EPC)总承包合同》,电建二公司承包了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460,436,515 元。工程完工后,桐梓化工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工程款项:423,601,594 元,但电建二公司认为桐梓化工还应支付 480,349,651 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而桐梓化工 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支付款项支付。因此,电建二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并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电建二公司的诉讼请求。电建二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本民事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定,指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进行审理。 2015 年 6 月 2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事项。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化工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二、诉讼请求

电建二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480,349,65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480,349,651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480,349,651×95%=456,332,168.45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其中480,349,651×5%=24,017,482.55元款项的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4.判决确认原告对承建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鉴定等费用。

三、诉讼进展情况

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化工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桐梓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电建二公司支付工程款51,335,383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48,768,613.85元(51,335,383×95%)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7日起计算,2,566,769.15(51,335,383×5%)的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计算);

2.原告电建二公司对其施工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在51,335,38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电建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039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1,509.28元由原告直接向本院申请退还),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附带1,463,730元,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8,309元。

合同有效的鉴定费2,829,160.53元,由被告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2,429,160.53元。合同无效的鉴定费3,300,507.48元,由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判决在双方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双方不再上诉即生效。判决生效后,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1).由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约1,450万元,按可使用年限12年计提折旧,导致每年折旧费用增加约120万元。

(2).利息支出将导致本期营业外支出增加约1,795万元。

(3).综上,本次判决生效后将导致本期利润减少约1,915万元,未来11年每年利润减少约120万元,期后利润共计减少约1,320万元。

2.若其中一方提出上诉,以上判决不能生效,暂时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