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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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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2019-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1,000万元至-331,000万元;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2,000万元至-228,000万元;

● 公司本期业绩预计大幅下降,并出现大额亏损的主要原因:公司股权并购形成的商誉及商誉有关的资产组计提了大额减值及损失;公司根据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对对外担保预提了大额的担保损失;公司根据资产的可回收及可变现状况对预付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计提了大额的资产减值及损失。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部门结合2018年完成的内部审计情况,经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1,000万元至-331,000万元;

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2,000万元至-228,000万元。

(三)本次业绩预告情况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716.9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6,278.19万元。

(二)每股收益:0.22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1、公司以前年度完成的股权并购形成的商誉,由于业绩持续大幅下滑、货款回笼与存货周转慢等原因,商誉出现减值迹象,经商誉减值测试,预计发生商誉减值155,000万元至177,000万元,商誉有关的资产组减值及损失20,000万元至25,000万元;

2、公司根据预付及应收款项可回收状况、以及存货的可变现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及损失84,100万元至107,100万元;

3、公司根据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对对外担保预提担保损失25,000万元左右;

4、2018年度公司有色金属回收业务毛利率大幅下降、有色金属加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以及公司总体财务成本上升;

5、根据主管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求,2018年度公司预提了土地增值税5,200万元左右。

四、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1、公司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件对外担保涉诉金额27,947.50万元,该类担保诉讼事项法院尚未判决。公司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结果,在本业绩预告未预计担保损失。若在2018年报公告前判决公司承担担保损失,将影响2018年度业绩。

2、公司董事长张朋起未经公司规定的程序审议,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涉诉金额131,390万元。违规担保诉讼事项法院尚未判决,公司结合该等担保诉讼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业绩预告预计担保损失21,000万元。若在2018年报公告前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应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调整2018年度业绩。

3、2016年底公司剥离子公司上海胶带橡胶有限公司,承续了对其借款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公司根据被担保方的财务与经营状况,预计担保损失4,000万元。若在2018年报公告前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应承担的担保损失金额调整2018年度业绩。

4、公司股权并购形成的商誉减值,需要借助评估专家及专业机构的意见,最终商誉减值意见与本业绩报告的判断结果是否一致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2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朋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张朋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在担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董事长期间,擅自使用鹏起科技公章并以鹏起科技名义对外签署《保证担保书》、《差额补足合同》等,为自身及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你未向鹏起科技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