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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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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5版)

2019-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本人或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人承诺,在董事、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时,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股东永献投资、连冠投资、永爱投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2、本单位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本单位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单位承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行人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本单位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本单位承诺,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单位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人承诺,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发行人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本人承诺,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5、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人承诺,在高管任期届满前离职时,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股东复星惟实、祥禾涌安、海通兴泰、尚势骋、涌创铧兴、犇淼投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单位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五)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2、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实施减持时,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自违反承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2、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公开承诺的,将赔偿由于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发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于2017年5月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确定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为: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于2017年5月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拟订<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之一,在首次申请发行上市获得批准后,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备案手续。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八、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494.3703万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164.7901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6,659.1604万股,由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从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呈下降趋势,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拟通过提高研发力度、加强品牌建设、管控费用以及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

在产品研发方面,公司将引进一批先进的研发设计、生产、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个专注于胶粘带研发的高起点、高水平的综合平台,从而增强公司的人才储备和技术储备,全面提高公司的研发设计能力,进一步加快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或改进速度,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在品牌建设方面,公司将加强相关品牌建设工作。未来,公司将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费用管控方面,公司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不断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方面,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因临时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吕新民,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夫妇就临时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失出具的承诺:如果永冠股份因搭建临时构筑物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承诺人愿意承担该等处罚所致的相关损失。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缴纳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吕新民,实际控制人吕新民、郭雪燕夫妇关于补缴历史上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永冠股份及其子公司上海重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江西永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寰羽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泽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腾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翰革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冠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八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国Adhes胶粘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历史上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本人愿意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承担补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相关费用的责任,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而给永冠股份及其子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全部无偿代永冠股份及其子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并承诺不向永冠股份及其子公司追偿。

十一、公司主要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及能源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及能源成本是公司产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原材料及能源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9.52%、93.98%、89.40%、95.61%。公司生产涉及的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树脂、纸浆、SIS橡胶、其他橡胶、纱等,该等原料的价格受上游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波动趋势。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外汇汇率波动风险

出口外销业务是公司销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主要采用美元作为出口销售结算货币,辅以少量欧元或日元。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及机器设备也需要从国外进口。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60,208.02万元、78,503.56万元、104,066.99万元及92,796.6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01%、79.09%、73.84%及75.20%。公司外销收入基本以美元计价并估算,汇率变动影响销售收入进而影响毛利率。此外,受外汇汇率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内产生的汇兑收益分别为655.71万元、1,073.08万元、-1,265.02万元及1,481.16万元,占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96%、11.20%、-15.51%及14.11%。如果未来外汇汇率发生大幅不利变动,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将适时运用外汇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锁汇对冲风险,若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出现大幅负面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胶粘剂和胶粘带行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已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目前行业的基本特点是行业内企业多、规模小、分布区域广、产业集中度低、经营两极分化趋势明显。国际知名企业(如美国3M、德国汉高等)已在国内投资建厂从事胶粘剂和胶粘带的生产和销售,抢占国内市场,对内资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少数国内领先企业在一些中高端产品领域已经能够与国外品牌进行竞争,但国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仍然相对较弱。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和服务的创新,不能持续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不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则会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四)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60,208.02万元、78,503.56万元、104,066.99万元及92,796.6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01%、79.09%、73.84%及75.20%,境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东亚、东南亚、南亚等区域。如境外国家或地区针对公司主要产品实施进口政策、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保护措施,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2018年3月,美国发起对中国的贸易战。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美国已经对中国出口美国的2,5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涉及发行人主要胶带产品,发行人美国销售业务将受到一定影响。发行人已经筹划设立越南子公司以承接出口美国的所有胶带产品的生产任务以规避加征关税的不利影响。由于越南子公司投入生产初期,人员、设备磨合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公司仍面临出口美国胶带业务毛利率受到影响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各类胶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民用型布基胶带、美纹纸胶带、清洁胶带、PVC胶带、OPP胶带、牛皮纸胶带等,并正逐步打开工业用胶带市场。公司的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包装、家居日用、医疗、汽车、电子元器件制造、造船、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喷漆遮蔽、粘接、固定、保护、导电和绝缘等方面。胶带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会影响到下游行业景气度,进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影响。

(六)技术及生产工艺失密的风险

由于基材、胶粘剂、离型剂的组合及其生产工艺是各类胶带展现不同特性的关键,技术及生产工艺的研究和保护是公司经营的重要环节,相关技术及生产工艺的保密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保障。若公司未来发生技术及生产工艺失密,将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核心技术系由公司研发团队通过长期实验研究、生产实践和经验总结而形成的。基材、胶粘剂、离型剂的组合以及关键的生产工艺参数、程序方法直接影响到产品的性能、成本以及市场竞争力,是公司胶带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主要依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因此,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若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状况,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八)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胶粘带产品的生产过程包括基材制备、胶粘剂制备、涂胶、复卷、裁切和包装等工序。公司胶带的生产环节主要是物理反应,少部分胶粘剂制作的过程涉及化学反应。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国家环保政策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持续提高,行业内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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