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2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19】15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基金代码:007012,收取认(申)购费;

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C,基金代码:007013,不收取认(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基金”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君安证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和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xc-fund.com)。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2、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3、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xc-fund.com)查询。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

(三)基金代码: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A:007012

湘财长顺混合发起式C:007013

(四)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一)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国泰君安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二月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