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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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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2019-011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99号文)核准,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310,200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64,988,540.00元,扣除承销费24,528,301.89元(不含税)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603,773.5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856,464.53元,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2019年1月2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11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1月23日公司已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相应监管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瑛英、曾琨杰、周百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