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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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9-010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六次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内部报告等阶段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公司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填报提交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从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1月2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9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的9名核查对象中,有1名核查对象是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件一);其余8名核查对象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详见附件二)。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1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不存在利用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

3、8名核查对象签署的《关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买卖股票的1名核查对象名单及操作明细

附件二:并未知悉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而买卖股票的8名核查对象名单及操作明细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9-011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2月19日-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15:00至2019年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7,868,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8,346,922股的65.885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64,669,722股,其中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6,322,8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8,346,922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67,836,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9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

会议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委派刘苑玲律师、宋丽君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7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与会关联股东朱晖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74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与会关联股东朱晖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86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86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86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865,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0.76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2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