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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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15盛和债”评级通知书的公告

2019-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9-019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15盛和债”评级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终止评级通知书》(中证鹏元公告【2019】35号)。

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发行的“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盛和债”)已全部回售,并将于2019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评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决定终止对公司“15盛和债”的跟踪评级。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92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9-020

债券代码:122418 债券简称:15盛和债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申请人,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本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中保房产案件所涉款项29,205,525.98元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垫执行款项1,130,986元、代垫税费4,361,992.24元及滞纳金826,566.66元、代垫仲裁费用265,63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2018年7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公司申请仲裁并获受理的公告》,主要内容:公司向太原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获得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9)。

2019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太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并仲裁字第480号】,现将该仲裁的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以上(三)(四)项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临2018-059。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因中保房产案件项下申请人担保责任解除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人民币29,205,525.98元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垫执行款项人民币1,130,986元;

3、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税费人民币4,361,992.24元,及滞纳金826,566.66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06,483元,由申请人承担40,848元,被申请人承担265,635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付,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如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14日)。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裁决被申请人应向公司支付中保房产案件所涉款项29,205,525.98元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垫执行款项1,130,986元、代垫税费4,361,992.24元及滞纳金826,566.66元、代垫仲裁费用265,635元,本裁决执行后将对公司本期或其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裁决手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