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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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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9-0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证券简称:浩物股份公告编号:2019-09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八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18年11月28日召开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对全资子公司贷款担保方式的议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四川分行”)申请2,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本公司就金鸿曲轴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并授权经营层及财务部根据金鸿曲轴的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协助金鸿曲轴办理相应的融资事项,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对金鸿曲轴提供担保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合同的签署

2019年2月19日,金鸿曲轴与邮储银行四川分行在成都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PSBC51-YYT2019011001),即邮储银行四川分行向金鸿曲轴提供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年。

同日,本公司与邮储银行四川分行在成都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PSBC51-YYT2019011001-01),本公司为金鸿曲轴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两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5年5月25日

3、注册地点: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

4、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5、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柴油机及配件、碎石机及配件、曲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机械电器设备(不含汽车)、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五金、交电(不含无线电发射及卫星通讯接收设备)、仪器仪表;仓储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7、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元

9、截至目前,金鸿曲轴不存在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但存在抵押事项。金鸿曲轴因“汽车发动机曲轴数字化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与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8,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就该借款事项与其签署了《动产抵押合同》(设备)(合同编号:金鸿曲轴01-抵押)。截至2018年9月30日,上述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3,255,323.69元,抵押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

10、截至2018年9月30日,金鸿曲轴因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受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2,669,042.14元。

11、经查询,金鸿曲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保证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

被担保债权为贷款人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金鸿曲轴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期限为一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债务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应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5、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贷款人与债务人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6、违约责任

(1)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一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保证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解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或宣布其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遭受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视违约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个人。

(4)如保证人未按《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就逾期支付的款项按每日5%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7、合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对其进行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8、争议解决

保证人和贷款人在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按约执行。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金鸿曲轴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融资款项有助于金鸿曲轴进一步推进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升级以及加快新产品的研发、新客户的拓展等,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本金总额为15,2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4.52%。上述担保均为本公司对金鸿曲轴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亦无其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