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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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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
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

2019-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6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

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被查封的房产(含轮候查封)的账面净值113,341.89万元,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30,894.57万元的21.35%,占公司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821,086.96万元的13.80%。

二、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情况

1、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轮候查封原因及采取措施

目前,公司是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知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均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京民初241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轮候查封原因。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房产被轮候查封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查封及轮候查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具体查封明细详见附表。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司法查封的房产资产未被限制正常使用,目前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日常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基于相关诉讼案件尚未作出生效的终审判决,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10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决书》,在上述《民事判决书》及《裁决书》中,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被判决或裁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8、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9、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6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

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

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10份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决书》,在上述《民事判决书》及《裁决书》中,因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被判决或裁定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3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0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7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3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8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