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9-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8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126号)。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通知书后,积极会同各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09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126号)。根据《反馈意见》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确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6个月至今,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弘业股份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弘业股份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弘业股份的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也不安排任何减持的计划;

3、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4、如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弘业股份股票的情况,因减持弘业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弘业股份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 1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9-01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业股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14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4]557号)

(1)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1)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在年报中披露

2013年10月—12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资金5000万元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该事项未在201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2)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借款510万元

2014年6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文置业”)向关联方江苏爱涛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弘文置业向关联方江苏苏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00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勤勉尽责和守法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2)整改措施

1)公司已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全面披露了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公司不断加强信息披露部门对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理解,严格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该借款行为发生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发现,公司管理层充分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借款本息,未给上市公司带来任何损失。之后,公司盘查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所有资金往来,未发现有其他非经营性占用。同时,公司组织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深入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重点加强了关联交易的培训,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2017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7]0056号)

(1)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经查明,2017年4月25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下降60%-70%,业绩预减主要原因为本期投资收益大幅减少和对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大额特别坏账准备。2017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7.53万元,同比下降65.45%。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下降超过50%,但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在2016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其迟至2017年4月25日才披露前述业绩预告公告,与2016年年报正式披露日仅间隔3个交易日。公司业绩预告严重滞后,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吴廷昌、总经理张柯、财务总监连丹、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蒋建华、董事会秘书王翠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整改措施

对于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的违规行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并已在事发后的各个阶段,分别采取了多项补救及整改措施,以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主要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发现该问题后,及时信息披露,与监管机构及时沟通,主动与投资者进行电话解释并耐心回答投资者的各类问题,尽量降低负面影响。

2)公司主要领导就该问题展开专题讨论,并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予以了责任追究。公司责成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披露部门及时沟通,以正确处理相关问题。公司责成证券投资部持续学习,提高对敏感信息的处理能力,梳理完善信息披露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执行、监督与处罚,制定新形势下的公司信息披露整体方案,加强培训、学习以及重大事项的专业处理。

3、2017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17]454号)

(1)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6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将下降60%-70%。该事项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存在不及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针对以上问题,按以下要求认真整改:

一、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信息披露其他人员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健全信息披露相关内部控制,加强公司各部门信息沟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2)整改措施

对于公司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的违规行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并已在事发后的各个阶段,分别采取了多项补救及整改措施,以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主要整改情况如下:

1)公司发现该问题后,及时信息披露,与监管机构及时沟通,主动与投资者进行电话解释并耐心回答投资者的各类问题,尽量降低负面影响。

2)公司主要领导就该问题展开专题讨论,并根据信息披露制度予以了责任追究。公司责成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处理,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披露部门及时沟通,以正确处理相关问题。公司责成证券投资部持续学习,提高对敏感信息的处理能力,梳理完善信息披露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执行、监督与处罚,制定新形势下的公司信息披露整体方案,加强培训、学习以及重大事项的专业处理。

4、2018年8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35号)

(1)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经查明,2017年度,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或“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以及苏豪控股的子公司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天泓江南维修有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向上述关联方提供资金594.18万元,约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9%,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截至2017年底,前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全部归还。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天泓江南维修有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吴廷昌、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柯、时任财务总监连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翠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2)整改措施

1)对于因员工借调而产生的偶发性、小额往来,公司已于报告期内解决。

2)对于搬迁出弘业大厦的文化集团、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电话费自2018年已不再通过公司代收代缴;对于因承租本公司物业产生的水电费,已由承租方自行与物业公司结算;对因承租本公司物业产生的电话费,已通过完成电话过户而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