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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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9-01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4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3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42.5937万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8]G160023206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9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河北康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康辰”)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河北康辰与保荐机构及平安银行就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监管事宜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河北康辰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详情如下:

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指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为河北康辰募集资金的开户和存管银行

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与河北康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平安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河北康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涛、林焕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和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在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和乙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