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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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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2019-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9年3月2日

重要提示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98号文准予募集,自2016年4月6日起《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18年12月13日刊登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上的《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14日起进入财产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4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98号文准予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65,071,422.28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自2016年4月6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2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18年12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上的《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自2018年12月14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4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三、财务会计报告

1、清算期间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期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基金管理人编制清算报表是为了呈报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监会使用。因此,清算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四、清算情况

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2018年12月13日 (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20,523.08元,包括应收债券利息人民币20,356.08元、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47.18元及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9.82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7.82元,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17.75元及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0.07元。

(2) 本基金2018年12月13日 (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783,042.00元,全部为债券投资,截至2018年12月21日(清算结束日)已全部处置,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以上债券投资已于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8日分别处置,处置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802,101.46元,截至处置时的应收债券利息为20,710.26元,处置费用为0.80元,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661.11元;上述证券清算款已于2018年12月18日、2018年12月19日划入托管账户。

3、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2018年12月13日 (最后运作日)的应付管理费和应付托管费分别为人民币212.83元和人民币30.39元,已于清算期内支付。

(2) 本基金2018年12月13日 (最后运作日)及2018年12月21日(清算结束日)的其他负债均为人民币30,000.00元,为预提基金2018年度审计费人民币30,000.00元;由于本公司不再对本基金进行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经与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支付前述预提基金审计费人民币30,000.00元。

四、 清算情况(续)

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的《关于终止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自2018年12月14日(清算开始日)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6、清算起始日2018年12月14日起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应收利息归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将于清算款划出前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7、根据《关于终止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关于〈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银华双动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9年3月2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惠安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9年3月1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103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19年3月8日15:00起,至2019年4月1日17:00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3月8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3月8日15:00起,至2019年4月1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1座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雷洋

联系电话:010-58163005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19年3月8日15:00起,至2019年4月1日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人为机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银华基金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说明《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二:《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日

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4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7日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议案,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6个月内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相关预备措施如下:

在拟定议案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意见,拟定议案前综合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已预留足够的时间,已做好在必要情况下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准备。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附件二:

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4月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号/上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开放式基金账户号/上海证券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对应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卡号/上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