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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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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召集人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9-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召集人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3月14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公司第一大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以下合称召集人)已于2019年2月2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24.27%股份的公司第一大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提案1:《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张培作为公司董事长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培不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2019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3号)。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张培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张培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2:《关于提请免去邓将军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邓将军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邓将军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邓将军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3:《关于提请免去张罕锋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罕锋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张罕锋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张罕锋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4:《关于提请免去房永亮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房永亮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房永亮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房永亮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5:《关于提请免去侯庆路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侯庆路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侯庆路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侯庆路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6:《关于提请免去孔令勇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孔令勇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孔令勇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孔令勇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7:《关于提请免去宋欣燃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宋欣燃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宋欣燃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宋欣燃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提案8:《关于提请免去陈锋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现任非职工监事陈锋平未能尽到监督、纠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已严重违反作为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构成重大失职,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监事,提议免去其公司监事职务。

提案9:《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建议根据实际治理情况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原来的11名调整为7名,相应地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由4名调整为3名。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具体如下:

提案10:《关于提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提案11:《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信达证券向股东大会提名马建国先生、钱云花女士、肖学军先生、严荣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会议材料。

提案12:《关于提请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均已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空缺,信达证券拟向股东大会提名黄峰先生、王乐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会议材料。

提案13:《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信达证券向股东大会提名闫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闫东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会议材料。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9年2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3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59号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三楼大宴会厅2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3月14日

至2019年3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11、1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上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特别说明:

1、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按照议案的先后顺序依次审议相关各项议案,议案9、议案10的表决结果是否生效取决于议案1至议案7(以下合称罢免议案)的审议通过情况。若罢免议案中有4个及以上议案审议通过的,则议案9、议案10的表决结果生效,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若罢免议案通过的数量低于4个,则议案9、议案10的表决结果不生效,公司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包含4名独立董事。

2、 为确保有关审议表决结果符合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避免出现违反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情形,新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产生必须以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监事被依法免去或非独立董事席位、监事席位存在空缺为前提条件,新非独立董事、监事按照最终得票的高低顺序依次填补届时董事席位、监事席位的空缺。

3、 若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组成人数仍为11人,但是最终留任和当选的非独立董事少于7人,公司应尽快组织提名新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非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4、 程小兰、郑明、黄皓辉和任一等独立董事已公告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前述四人已签署书面文件,同意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过程中,将根据议案9、议案10、议案12等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独立董事的增选结果,依次按照程小兰、黄皓辉、郑明和任一的顺序不再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倪赣

2019年3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信达证券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A股证券代码:600610 证券简称:*ST毅达

B股证券代码:900906 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召集人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公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以下合称召集人)作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2019年3月1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提交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及附件材料(以下简称临时提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本函发出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公司24.27%的股份。为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障公司依法持续稳定运营,现信达证券提议在2019年3月1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如下议案:

提案1:《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2:《关于提请免去邓将军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3:《关于提请免去张罕锋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4:《关于提请免去房永亮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5:《关于提请免去侯庆路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6:《关于提请免去孔令勇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7:《关于提请免去宋欣燃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8:《关于提请免去陈锋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9:《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10:《关于提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11:《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12:《关于提请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13:《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前述提案人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法定资格,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将依法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倪赣

2019年3月1日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免去和补选董事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毅达)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股东提议免去和补选公司董事之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股东提议免去及补选董事的相关情况

2019年2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以下合称召集人)作为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发出关于自行召集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3月1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向召集人提交《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免去邓将军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免去张罕锋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4. 关于提请免去房永亮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免去侯庆路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6. 关于提请免去孔令勇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7. 关于提请免去宋欣燃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8. 关于提请免去陈锋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9. 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提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关于提请选举马建国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2 关于提请选举钱云花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3 关于提请选举肖学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4 关于提请选举严荣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关于提请选举黄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 关于提请选举王乐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1 关于提请选举夜文彦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2 关于提请选举闫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二、 独立董事意见

1. 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的资管计划持有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符合向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的形式要求,其提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免去及补选董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今,我们无法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取得联系;2019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但是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上海证监局要求的时间内与上海证监局联系和提交书面说明、书面报告。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信达证券提请免去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的理由。

3. 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根据信达证券提交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经审查,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ST毅达独立董事:黄皓辉、任一、郑明、程小兰

2019年3月1日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更新后)

二○一九年三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请参加本次会议的全体人员自觉遵守。

一、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和股东提问”议程。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和提问的股东,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填写“股东发言、提问登记表”,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填在登记表上,由工作人员汇总后,递交会议主持人。股东发言原则上按持股数量由多到少进行排序。

五、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为公平起见,保障愿意发言的股东都能发言,每个股东只能发言一次,一般不超过5分钟;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4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59号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三楼大宴会厅2

会议召集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

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会议安排: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和股东代表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会议须知

三、 主持人主持审议议案

1. 《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 《关于提请免去邓将军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免去张罕锋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4. 《关于提请免去房永亮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5. 《关于提请免去侯庆路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6. 《关于提请免去孔令勇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7. 《关于提请免去宋欣燃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8. 《关于提请免去陈锋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9. 《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 《关于提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 马建国

11.2 钱云花

11.3 肖学军

11.4 严荣

12. 《关于提请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黄峰

12.2 王乐栋

13.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3.1 夜文彦

13.2 闫东

四、 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发言

五、 推选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

六、 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七、 统计并宣读计票结果

八、 公司董事和高管签署会议相关文件

九、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

《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张培作为公司董事长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培不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2019年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张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3号)。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张培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张培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2

《关于提请免去邓将军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邓将军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邓将军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邓将军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3

《关于提请免去张罕锋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张罕锋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张罕锋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张罕锋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4

《关于提请免去房永亮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房永亮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房永亮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房永亮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5

《关于提请免去侯庆路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侯庆路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侯庆路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侯庆路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6

《关于提请免去孔令勇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孔令勇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孔令勇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孔令勇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7

《关于提请免去宋欣燃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18年12月27日,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通过司法裁定强制划转股份的方式取得公司2.6亿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公司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但信达证券未能与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信达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宋欣燃作为公司现任董事未配合信达证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述规定。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电话告知公司独立董事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根据独立董事发布的公告,自2019年1月11日起,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与公司进行联系,但是一直无法联系上公司现任董事长张培或负责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员,公司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主动和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过联系。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信达证券及公司独立董事仍然未能与宋欣燃取得联系。鉴于公司目前状况,公司的日常运营、财务情况、董事会召开情况都存在无法联系并对外披露的情况,由此将导致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无法完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无法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如公司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并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的风险。

信达证券认为,公司现任非独立董事宋欣燃没有履行作为董事应当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已严重损害与侵害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提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8

《关于提请免去陈锋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在信达证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公司现任管理层、监事会即处于失联的状态。2019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沪证监公司字[2019]12号),要求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于2019年1月25日前与上海证监局联系,提交尽职履责情况的书面说明,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现任非职工监事陈锋平未能尽到监督、纠正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已严重违反作为监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构成重大失职,已经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监事,提议免去其公司监事职务。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9

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建议根据实际治理情况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原来的11名调整为7名,相应地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由4名调整为3名。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具体如下: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10

《关于提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因变更董事会成员人数,需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11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信达证券向股东大会提名马建国先生、钱云花女士、肖学军先生、严荣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建国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托管组组长、清算组财务组长、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监事、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现任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马建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信达证券、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任职外,马建国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钱云花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学士。历任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财务主办、贵州省水利机械化实业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贵州台湾大厦西门町商城筹备处财务负责人、贵阳阳生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经理、贵州证券公司财务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上海业务总部财务经理兼上海中华路营业部财务经理、上海武进路营业部财务经理、信达证券上海中华路证券营业部(现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营业部运营总监、兼职合规岗,现任信达证券区域财务经理。

钱云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信达证券的任职外,钱云花女士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肖学军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32448部队步兵侦查班长、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业务员、信托部业务员、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厦信证券蜂巢山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天同证券峰巢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马巷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厦门城南路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厦门松柏路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信达证券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信达证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总经理。

肖学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任职外,肖学军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严荣女士,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南京市太平巷幼儿园年级组长、中国科技证券南京营业部职员、汉唐证券南京营业部经理、总经理,现任信达证券南京营业部总经理。

严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信达证券的任职外,严荣女士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议案12

《关于提请增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均已提交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空缺,信达证券拟向股东大会提名黄峰先生、王乐栋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峰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中国银行崇文区支行信贷科、信用卡科科员、科长、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职务,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黄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黄峰先生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乐栋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佛山市禅山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佛山分所所长。

王乐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王乐栋先生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议案13:

《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马文彪任期到期,且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赣(合计持有公司12,057.060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683%)向公司股东大会共同推荐夜文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12月26日)止。夜文彦先生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另外,信达证券向股东大会提名闫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闫东先生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条件。

以上两位监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倪赣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夜文彦先生,男,1984年生,2016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8月至今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员工。

信达证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夜文彦先生为信达证券员工,除此之外,夜文彦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夜文彦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夜文彦先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闫东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本科,曾就职于辽宁省证券公司阜新分公司、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现为信达证券稽核审计部员工。

闫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在信达证券的任职外,闫东先生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