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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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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9-2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3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启东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永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崔东旭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2、3均为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为全部审议通过,所有候选人员全部当选,并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赵振兴、陈惠惠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