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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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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公告编号:2019-01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会议通知和文件。本次会议于2019年3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0人,实际参加董事10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公司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以下内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909.SH)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含28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票面利率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按照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③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④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⑤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⑦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③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⑥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⑦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⑧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体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亿元(含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补充资本金。募集资金具体将主要投资于以下方向:

单位: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为公司出具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专字[2019]2290号)。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编制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兼顾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制订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决定其服务费用,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10、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董事会决定暂时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编号:2019-01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含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配售的具体比例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909.SH)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含28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及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前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 =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按照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4)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对变更、解聘质权人代理人作出决议;

(6)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7)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8)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5、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体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亿元(含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补充资本金。募集资金具体将主要投资于以下方向:

单位:亿元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决议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审计机构均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三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应文号分别为会审字[2016]4138号、会审字[2017]0529号、会审字[2018]2097号。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已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披露,其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节中关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均摘引自上述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注: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上表对2016年相关科目的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表的2015年数据未进行追溯调整。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5、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利润表单位:万元

注: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代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上表对2016年相关科目的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表的2015年数据未进行追溯调整。

6、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7、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1)2015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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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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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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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1-9月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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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5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