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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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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版)

2019-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4、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三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与消费者的情感联系,以“成就顾客、成就三美”为愿景,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赖,促进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推动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增强三美的竞争实力。同时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在制冷配件领域培育、传播和推广优秀的民族品牌,带动行业向高科技、高服务质量方向发展,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创新,提高制冷配件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八)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1、偿还银行贷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9.41%、35.65%和29.30%。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支出分别为4,125.11万元、2,477.76万元和1,964.24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40,000.00万元,报告期内借款平均余额为54,905.18万元。2017年、2018年由于氟化工行业向好,公司经营业绩有了较大提升,因此本期公司的债务水平有所降低。为了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增强盈利能力,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还将投资13.96亿元用于改扩建制冷剂产品的生产线、投资3.96亿元用于泰国三美4万吨制冷剂工程建设,具体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四、(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预计将扩大公司的银行贷款规模。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7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将有效降低发行人财务费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2、补充流动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70,026.48万元、389,948.20万元和445,433.24万元,持续稳定增长。收入增长的同时,发行人应收账款、存货、员工人数、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均同步出现增长,前述项目均占用大量营运资金,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日益增加。未来发行人经营规模将进一步增长,对资金的需求量更大,主要体现在销售收入的增加引起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的增加以及员工工资薪酬支出的增加,目前仅靠银行借款这一间接融资渠道已经难以满足发行人业务和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降低贷款规模,减少财务费用,增强发行人经营效益

发行人日常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以支付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主要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和员工的工资薪酬等。若流动资金无法满足现金支出的需求,发行人一般通过借款的方式进行弥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40,000.00万元,报告期内借款平均余额为54,905.18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9.41%、35.65%和29.30%。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息支出分别为4,125.11万元、2,477.76万元和1,964.24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减少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

(2)随着经营规模扩张,需要合理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近年来,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张较快,资金压力日益增加。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销售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市场需求增加、公司产能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张和销售能力提高。由于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品种系列的不断丰富,存货账面价值与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052.27万元、25,512.82万元和35,475.2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8,716.06万元、38,221.02万元和38,149.49万元,存货与应收账款合计占当期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5.80%、33.14%和30.68%,存货与应收账款规模在报告期内呈上升趋势,占用了大量的营运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430人、1,517人和1,696人,随着员工人数的增加及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发行人每年用于员工工资薪酬的支出不断增加,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2,092.17万元、14,707.61万元和16,766.99万元,逐年增加,加大了发行人的日常资金压力。

未来发行人经营规模将进一步增长,对资金的需求量更大,主要体现在销售收入的增加引起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资产的增加以及员工工资薪酬支出的增加,目前仅靠银行借款这一间接融资渠道已经难以满足发行人业务和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新增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必要性充分。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行性

公司通过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将有效增加发行人的营运资金,增强发行人的经营能力,提升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流动资金的增加将提高发行人的偿债能力,降低发行人流动性风险及营业风险,偿还银行贷款可降低负债规模,节省资金成本。因此,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业务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从而提高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扩大。净资产的增加将增强本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扩大主要产品制冷剂产能,推动发泡剂产品升级换代

公司建设江苏三美2万吨HFC-134a改扩建及分装项目,新投入的产能将满足当前及新增客户的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市场占有率,降低公司的平均生产成本,形成更加明显的规模优势。

公司建设江苏三美1万吨HFC-245fa项目,是在继续巩固公司国内发泡剂龙头企业地位的同时,对发泡剂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保障公司的发泡剂产品继续引领行业。

公司投资建设年产江苏三美1万吨高纯电子级氢氟酸项目,生产高纯电子级氢氟酸产品,技术水平达到世界级,替代部分进口产品,项目实施将深度开发高附加值氢氟酸产品市场,从而开拓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的产品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三)拓展产品销售网络,扩大品牌知名度

公司目前的品牌营销网以国内市县经销商为主,本次募投的重庆三美分装项目,是公司在西部布局建设集汽车、空调、冰箱HFCs制冷剂储存、加工、灌装和销售的基地,项目实施将极大提高公司在西部市场的竞争力。

公司实施的三美品牌建设及市场推广项目,以建设“线上+线下”宣传和销售渠道,利用“互联网+”模式,加速提升企业的品牌效应和传统销售模式的革新。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三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与消费者的情感联系,建立具有良好辨识度、稳定顾客群、品牌美誉度的三美品牌体系,提升三美品牌终端市场占有率。

(四)提升公司自主研发设计能力,建立高效信息化管理系统

公司在现有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利用募投资金建设三美股份研发与检测中心项目,满足公司未来产品研发和检测要求。同时,从国内外引进高端技术人才,充实公司研发队伍,跟踪世界先进水平,通过自主创新与合作的方式,围绕无机氟、有机氟和氟聚合物的重点产品开发,突破高纯电子级氢氟酸、HFO制冷剂替代品、第三代和第四代发泡剂以及氟聚合物的关键技术,掌握工厂化生产的核心工艺及装备技术,为新产品量产和技术储备提供支持,保障公司长远发展。

在此基础上,公司计划整合公司现有ERP信息资源,对现有的K3系统、OA系统等信息系统重新规划、升级改造,建立集成统一的智能信息系统平台,实现母公司、子公司一体化协同管理,使公司财务、销售、零售、采购、生产、物流配送等几大板块形成信息互通的一体化系统,提升公司内部运营管理能力。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本公司业务模式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销售规模与生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生产扩建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仍将主要致力于三美品牌的新型制冷剂、发泡剂的生产,满足因重庆三美分装项目、三美品牌建设及市场推广项目的实施而带来的生产需求。发行人将通过掌握的核心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研发能力,逐步提高公司产品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最终形成更明显的规模优势。因此,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仍将继续共同构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氟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行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受产业性质、上游原材料供应、下游产品市场需求、产品供给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氟化工行业近年来经历了大幅波动的周期变化。公司利用产业调整和洗牌的机会,积累竞争优势,提升行业地位,进行产业的高端化布局,但不排除未来由于宏观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导致氟化工行业低迷的可能性,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二)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发达国家受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抬头的趋势,国内产品因其较高的性价比,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针对的对象之一。

(1)美国对原产自中国氟制冷剂的反倾销调查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报告期内展开的涉及公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有2起,分别是2015年7月美国商务部展开的对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产品反倾销调查和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展开的针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反倾销调查。

针对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已于2016年6月作出倾销最终裁定,认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厂商的倾销幅度为101.82%至216.37%。2016年7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为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认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发行人本次涉案的氢氟烃单体产品为HFC-32、HFC-125和HFC-143a,本次反倾销调查预计不会对该等产品出口美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本次涉案的氢氟烃混合物产品为R404A、R407A、R407C、R410A和R507,未来该等产品出口美国可能会受到影响。

针对HFC-134a反倾销调查,2017年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最终裁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48.79%至167.02%。2017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报告期内,公司涉及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氢氟烃混合物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0.80%、0.00%和0.00%,公司涉及美国反倾销调查的HFC-134a销售毛利额占主营业务毛利额比例分别为4.52%、0.13%和0.00%。尽管公司销往美国的氢氟烃混合物和HFC-134a的销售额和毛利额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的比例均较低,但若未来公司涉及更多反倾销案件,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2)美国启动对中国301条款调查

美国对于中国进行301条款调查,2018年4月6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该清单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和机械等行业,不涉及氟制冷剂。

2018年7月10日,美国政府发布一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清单,拟对中国2,000.00亿美元产品加征10%关税。2018年8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声明,拟将上述加征10%关税提高至25%。美国时间2018年9月17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于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加征关税清单中的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将加征关税税率上调至25%。

报告期内,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涉及公司部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包括HCFC-22、混合制冷剂和钢瓶,出口金额分别为3,822.21万元、6,649.78万元和6,063.23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42%、1.71%和1.3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如果美国对公司相关产品加征25%关税,公司又无法将相关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假设未来公司销往美国的产品结构、数量均与2018年一致,加征25%关税均由公司承担,并且不考虑汇率变动等其他因素,则预计每年公司将减少净利润为909.48万元。

(三)重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行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萤石、无水氟化氢、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偏氯乙烯、氯仿等。其中氟化工的资源基础是萤石,由于萤石资源的不可再生属性,我国将其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来保护。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护萤石资源。随着我国限制出口,从严控制萤石开采量,国内萤石的出口量呈下降趋势,产量增速也逐渐放缓。未来若国家对资源消耗的控制不断加强,以及市场需求变化,不排除未来原材料和能源价格重新步入上涨周期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新产品替代风险

我国氟制冷剂品种众多,按使用进程来分大致可分为四代。第一代氟制冷剂因严重破坏臭氧层已被淘汰;我国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第二代氟制冷剂为HCFCs(含氢氯氟烃)类,根据200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作出的关于加速淘汰HCFCs的决议,发展中国家从2013年开始实行HCFCs的生产和消费冻结,2015年实现10%的削减并最终在2030年前完全淘汰;第三代氟制冷剂为HFCs(氢氟烃)类,其ODP值为零,对臭氧层没有破坏作用,并具有性能优异、替代技术成熟的优点,但HFCs的排放不断增加将对全球变暖带来较大的隐患,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第四代氟制冷剂为HFOs(含氟烯烃)类,可进一步降低温室效应值,目前尚未大规模应用。

目前公司第三代HFCs类氟制冷剂产品已形成较大生产规模,虽然HFCs类氟制冷剂因逐步替代HCFCs类氟制冷剂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机遇,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产品会被其他综合性能更好的新型制冷剂替代的风险。

(五)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20,583.87万元、198,149.98万元和202,264.5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74%、51.59%和46.16%。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比较高,未来若出口环境恶化且发行人没有有效措施改善出口业务,将面临外销收入下降,整体收益下滑的风险。

此外,公司外销产品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政策,因此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较大影响。报告期内,本公司外销产品主要适用9%、10%、13%的退税率,如果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出现变化,降低本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生产配额紧缩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氟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国家产业政策变动将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近年来国家在产业政策上对氟化工给予了重点扶持,公司一直受益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但随着行业发展和格局的调整、社会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加以及化工新产品新技术的推陈出新,不排除我国未来产业政策的变化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我国作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之一,将于2030年完全淘汰HCFCs(含氢氯氟烃)制冷剂,目前政策倾向于减少、淘汰该等ODS的生产。公司现有产品已被环境保护部列为受控ODS的产品为:二氟一氯甲烷(HCFC-22)、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和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2018年生态环境部对公司该等产品的受控用途生产量配额分别为:14,008吨、34,299吨和3,219吨,而2018年该等产品的销售额分别为28,110.43万元、44,677.38万元和5,767.55万元,合计占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的17.93%。2019年,公司生产配额与2018年相同。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下发的《关于确认含氢氯氟烃生产行业2018年度生产配额削减量的函》,依据HCFCs生产行业生产线关闭项目淘汰量不满足本年度目标淘汰量的部分,将采用生产配额等比例削减方式进行淘汰的原则,公司2018年度HCFC-22生产配额削减量为392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2.72%;2018年度HCFC-141b生产配额削减量为460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1.32%;2018年度HCFC-142b生产配额削减量为943吨,占削减前该产品配额的比例为22.66%。目前,公司就上述三种产品已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签署《中国HCFCs生产行业2018年HCFCs生产配额等比例削减项目合同书》。2018年,公司按照削减后的配额进行生产。

上述配额削减量按照2018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计算,对应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3,107.62万元和768.05万元,占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0.70%和0.69%。未来若政府加强对该等产品的产量限制,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6年10月15日《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削减氢氟碳化物的基加利修正案。修正案规定:发达国家应在其2011年至2013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基础上,自2019年起削减HFCs的消费和生产,到2036年后将HFCs使用量削减至其基准值15%以内;发展中国家应在其2020年至2022年HFCs使用量平均值的基础上,2024年冻结削减HFCs的消费和生产,自2029年开始削减,到2045年后将HFCs使用量削减至其基准值20%以内。

基加利修正案生效日期为2019年1月1日,截至2019年1月底,我国尚未批准基加利修正案。如我国出台HFCs削减方案,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欧盟对HFCs的削减政策

2014年,欧盟颁布更加严格的F-gas法规(REGULATION(EU) No517/2014),并制定了HFCs削减时间表:2015年冻结,2030年削减使用量的79%。为了更好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这一问题,F-gas法规提出配额这一概念,即任何企业如果想在欧盟市场投放F-gas,必须先进行配额申请并获得相应配额。HFCs削减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基准为2009年-2012年欧盟市场投放HFCs折算为CO2的总量的平均值。

报告期内,公司销往欧盟HFCs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往欧盟HFCs产品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5.67%、10.65%和7.83%。若未来欧盟按照F-gas法规对HFCs继续削减,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产品销售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业绩对产品销售价格的敏感系数较高,2017年、2018年受益于氟制冷剂价格大幅上涨的行情,公司氟制冷剂销售金额大幅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产品平均售价变化情况如下:

未来若受宏观经济、下游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各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九)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胡荣达,实际控制人为胡荣达、胡淇翔。胡荣达直接持有本公司42.75%的股份,胡淇翔直接持有本公司19.69%的股份,同时胡荣达、胡淇翔通过其控制的三美投资间接控制本公司9.29%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本公司71.73%的股份。胡荣达、胡淇翔可能利用其控股的地位,对本公司重大资本支出、关联交易、人事任免、公司战略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因此本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十)技术研发风险

虽然公司氟制冷剂、氟发泡剂和无水氟化氢产品在国内具有突出的行业地位,但研发能力与国外领先的氟化工企业相比仍略显薄弱。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公司仍需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扩展产品线、丰富产品结构。如果未来公司在向规模化、精细化、系列化的方向发展时,未能在产品的技术研发上跟上行业的步伐,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废物处理,将产生较多化学污染物。随着国家环保标准的日趋严格和整个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公司面临的环保监管力度将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秉承“安全环保,过度防控”的理念,加大环保投入和重点环境治理设施的改造。尽管公司已通过改进工艺,严格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并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操作规程,但仍可能因操作失误、管理疏忽等一些不可预计的因素,造成“三废”失控排放或偶然的环保事故。因此,公司仍存在由于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发生环保事故而被有关环保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安全生产风险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认识到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是公司经营的生命线。公司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践行安全是管理的试金石的理念。在安全管理方面不断创新,孜孜以求,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尽管公司采取了上述积极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但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不能完全排除因偶发因素引起的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三)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8,716.06万元、38,221.02万元和38,149.4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2.46%、19.87%和15.89%。公司各期期末的应收账款在合理信用期限内,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在99%以上。虽然与公司合作的客户信用较好、回款及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公司已为全部外销客户及部分内销客户的应收账款购买了贸易信用保险。但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或现金流紧张,拖欠公司应收款项的情形,将对本公司现金流和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土地使用税退还、房产税退税返、出口退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0%、7.87%和8.23%。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受出口退税的影响,在公司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的销售结构下,如果国家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降低本行业的出口退税率,将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十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公司收益增加幅度可能将低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因此,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

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是基于目前的产业政策、公司的发展战略、国内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情况等条件所做出的,但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未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下游需求情况、新客户拓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亦有可能导致未来市场容量有限,使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不达预期甚至初期亏损。

(十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或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前5年内平均每年将增加公司的折旧和摊销额6,645.87万元。受工程设计、设备的购置和安装、设备试运行、市场推广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成至完全投产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在募投项目建成后,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不如预期增长、同时募投项目收益不能覆盖相关的成本费用,那么募投项目每年的折旧或摊销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面临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折旧或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十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整体业务量将进一步增加,这将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带来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体系不能迅速适应规模和地域范围的扩张,将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公司业务范围、市场区域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需要大批兼具开发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如果人才储备不能跟上业务扩大的需求,募投项目实现效益将不达预期甚至初期亏损,使公司未来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重大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已经签署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借款、担保或购销等各类合同包括:

(一)最高额融资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如下:

2016年1月,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HZ32(融资)20160002”的《最高额融资合同》,发行人可申请使用的最高额融资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额度有效期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2018年12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编号为“甬园区SX2018308”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其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日为2019年12月1日。

(二)借款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三)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年度框架合同或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四)销售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年度框架合同或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五)抵押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债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抵押合同如下:

2017年2月,江苏三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编号为2017年中银最高抵字150339416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东国用(2011)第510027号,以及如东房权证如东字第1520152、1520099-1、1520099-2、1520099-3、1520099-4、1520099-5、1520099-6、1520099-7、1420361-1、1420361-2、1420361-3、1420361-4、1420361-5、1420361-6、1420361-7、1420361-8、1420361-9、1420361-10、1420361-11、1420361-12、1420361-13、1420361-14号房产为抵押,为江苏三美在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618.00万元。

2018年6月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签订编号为677327925020180004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武国用(2007)第001582-001588号、武国用(2011)第000851号土地及武字第00500209 -00500230、201204351、201204848、201100627、201100621-201100623、201603427-201603429、201604870、201605001-201605011、201605014-201605027号房产为抵押,为公司在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2,977.00万元。

2017年11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签订编号为76970517030009号的抵押合同,以武国用(2007)第001384号土地,以及房权证武字第00500232、00500234、00500235号房产为抵押,为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62.00万元。同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签订编号为76970517030010号的抵押合同,以武国用(2015)第04496号土地,以及房权证武字第201606310号房产为抵押,为公司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73.00万元。

(六)保险合同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保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保险合同如下:

三、对外担保

2018年3月9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编号为2018年中银最高保字150339416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美股份为江苏三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150339416E17120501号)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5,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宜。

四、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如下: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尚未了结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也无任何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刑事诉讼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受到刑事起诉的情况,也无任何可预见的受到任何重大刑事起诉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1、2015年7月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2015年7月,美国商务部展开对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次调查的氢氟烃产品包括:氢氟烃单体HFC-32、HFC-125、HFC-143a,氢氟烃混合物R404A、R407A、R407C、R410A和R507。

2016年6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最终裁定: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产品倾销幅度为 101.82%至216.37%。

2016年8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1)原产自中国的氢氟烃单体未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2)氢氟烃混合物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2、2016年3月HFC-134a的反倾销调查

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展开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的反倾销申请,反倾销调查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7年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最终裁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48.79%至167.02%。2017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最终裁定,认定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3、2009年8月HFC-134a的反倾销调查

2009年8月,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展开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的反倾销调查。2011年5月,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原产自中国的HFC-134a征收1.15至1.41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并于2016年5月经日落复审裁定,对中国企业继续征收1.2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5年。

4、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对我国启动301条款调查

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对我国启动301调查,主要针对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

2018年4月6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中国出口美国的 1,333项,价值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该清单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和机械等行业。美国于2018年7月6日起对第一批清单上818个类别、价值34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2018年8月7日,美国宣布将于2018年8月23日起对第二批清单上279个类别、价值16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上述500亿美元加征25%关税清单不涉及氟制冷剂。

2018年7月10日,美国政府发布一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清单,拟对中国2,000.00亿美元产品加征10%关税。2018年8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声明,拟将上述加征10%关税提高至25%。美国时间2018年9月17日,美国政府宣布将于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加征关税清单中的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将加征关税税率上调至25%。该清单中涉及公司部分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包括HCFC-22、混合制冷剂和钢瓶。

第六节、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到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阅。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

二、招股意向书全文可通过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3日

(上接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