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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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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2019-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9-015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先兴、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的通知,其已按计划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实际增持账户:谢先兴

2、首次披露增持计划公告的时间:

2018年5月2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号), 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先兴、谢建勇、谢建平及谢建强自2018年5月2日起的12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不高于15,000万元。

3、增持股份实施情况:

4、增持前后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动情况

说明:本公告中股权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明细与合计存在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5、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6、其他说明:

(1)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实际控制人已经按照计划完成增持,增持金额合计为10,113.68万元人民币。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王月鹏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