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3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00证券简称:浦发银行公告编号:2019-018

优先股代码:360003 360008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1 浦发优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4月24日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莲花路1688号(近田林路); 交通:(1)地铁:9号线漕河泾开发区站、12号线虹梅路站; (2)公交:89路、731路、927路。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听取报告:(1)听取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听取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3)听取公司监事会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情况的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同时持有多只优先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 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二)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

(三)现场会议登记地点

1、地址:东诸安浜路165弄29 号4楼(纺发大楼),靠近江苏路。

2、交通情况: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口出,临近公交车有01路、62路、562 路、923路、44路、20路、825路、138路、71路、925路。

3、现场会议登记场所联系电话:021-52383315 传真:52383305

六、 其他事项

公司联系部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监事会办公室(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电话:021—61618888—董监事会办公室

传真:021—63230807 邮编:200002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普通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浦发银行普通股上市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下称“持续督导期间”)。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批复》(银监复[2016]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7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48,316,498股,发行价格11.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4,83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9,905,660.38元及其他发行费用3,542,294.0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16,552,045.61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工作概述

浦发银行2017年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已于2017年9月完成,公司聘请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担任此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16日,浦发银行与海通证券及国泰君安签署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国泰君安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机构,并承接中信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持续督导工作。浦发银行已于2016年12月17日公告该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6、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7、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1月19日,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收到来自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监罚字【2018】62号)。浦发银行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就相关情况及说明进行了公告,详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行处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2)。

除上述事项外,在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联席保荐机构对浦发银行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浦发银行已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并与公司其他资本一并投入运营,与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浦发银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张虞 杜娟

法定代表人: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2日

保荐代表人:郁韡君 金利成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