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9-08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下午15:00 至 2019年3月27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环能科技大厦12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161,155,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4%。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61,114,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4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股份30,743,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侯寅初、沃鸣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1,124,5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1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1,124,5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1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1,124,5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1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1,124,519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 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712,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反对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夏侯寅初、沃鸣明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签字确认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