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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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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9-12

债券代码:145001 债券简称:16太证C1

债券代码:145260 债券简称:16太证C2

债券代码:145395 债券简称:17太证C1

债券代码:145483 债券简称:17太证C2

债券代码:145552 债券简称:17太证C3

债券代码:145623 债券简称:17太证C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207,787.97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48,878.67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约36,659万元。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本金人民币207,787.97万元。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55)),未纳入本次累计计算范围。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重大诉讼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75,942.65万元,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31,845.32万元。其中,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48,363.34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0日,公司与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隆明”)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江苏隆明以其持有的商赢环球股票(证券代码600146)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49,943.00万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48,363.34万元。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以其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前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江苏隆明的股东,逾期未向江苏隆明缴付其承诺的出资。

由于江苏隆明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隆明返还融资借款本金48,363.3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判令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上海瑞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应缴纳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用于质押的商赢环球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公司诉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艳、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陶力伟、张宏真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26,422.3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10日、12月7日,公司与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孜恒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达孜恒盛以其持有的商赢环球股票(证券代码600146)质押给公司,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26,422.30万元。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肖艳为达孜恒盛的普通合伙人,陶力伟、张宏真为达孜恒盛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达孜恒盛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达孜恒盛返还融资借款本金26,422.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上海佳铭房产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肖艳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陶力伟、张宏真在其逾期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用于质押的商赢环球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三)公司诉张朋起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朋起、宋雪云、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2,579.53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张朋起与宋雪云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宋雪云签署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张朋起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原简称为鼎立股份)股票质押给公司。2016年10月13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与张朋起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张朋起以其持有的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12,929.53万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12,579.53万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张朋起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朋起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2,579.5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宋雪云、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张朋起用于质押的20,196,985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朋起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张朋起用于质押的20,196,985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四)公司诉宋雪云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宋雪云、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9,586.63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宋雪云与张朋起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张朋起签署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宋雪云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13日,公司与宋雪云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宋雪云以其持有的鹏起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20,186.63万元。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本金为19,586.63万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宋雪云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雪云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张朋起、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云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雪云向公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586.6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宋雪云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前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五)公司诉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公司与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阜财”)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阜财以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证券代码600175)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38,000万元。经多次部分购回后,待偿还融资借款本金为10,000万元。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阜财的普通合伙人,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深圳阜财的有限合伙人。

由于深圳阜财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且其未按时向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公司于2018年1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阜财返还融资借款本金10,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判令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判令北京顺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在深圳阜财逾期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判令公司对被告享有的美都能源36,639,269股及孳息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六)公司诉谷红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谷红亮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3,164.25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9月,公司与谷红亮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谷红亮以其持有的众应互联(证券代码002464,原简称为金利科技)股票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13,176万元。通过处置部分质押股票及场外归还,尚有未还本金为13,164.25万元。

由于谷红亮提供质押的股票价值跌破双方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未能按约定清偿融资本息且到期未购回,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众应互联8,273,892股流通股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公司在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债务范围内(融资本金13,164.25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优先受偿。

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公司诉开晓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晓胜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7,816.7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开晓胜分别于2017年4月28日、12月12日、12月14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为其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盛运环保(证券代码300090)20,166,960股、13,262,600股、13,262,600股质押给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7,816.7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

由于被申请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未及时购回涉及违约,公司于2019年3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公司的盛运环保股票,申请人在融资本金17,816.7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八)公司诉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15金鸿债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9,009.9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金鸿债”)面值合计9,009.90万元。2018年8月,公司选择行使“15金鸿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进行兑付从而构成违约。公司于2018年9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9,009.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2018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吉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到期利息,于2020年3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对于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被告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已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到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16中油金鸿MTN001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简称“16中油金鸿MTN001”)面值合计10,000.00万元。鉴于出现违约情形,公司于2018年9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中期票据债券合约关系,被告偿还原告中期票据本金10,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2019年3月,双方达成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吉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到期利息,于2020年3月31日前(原告同意附条件给予被告3个月宽限期)分期偿还本金相应利息。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被告对于原告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公司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涉诉金额:本金人民币9,000.00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购入并持有被告发行的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8康得新SCP001”)面值合计9,000.00万元。债券到期被告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应兑付义务,构成实质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公司债券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目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就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并已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部分案件涉及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48,878.67万元,合计减少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约36,659万元。其中,对达孜县恒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江苏隆明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33,727.41万元,对开晓胜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8,789.65万元,对谷红亮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3,912.86万元,对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2,448.75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引起的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被告持有的标的证券已质押给公司。本次公告的大部分案件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鉴于案件尚未审结,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本金金额合计人民币31,845.32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发布的《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55)中,公司诉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69),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