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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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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29版)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于基金募集期间认购了本基金的A类份额,未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其他关联方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或3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的补充规定,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2、本基金对限售期内出现权益分配的股票认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式为:新认购价格=(原认购价格-股息金额+配股价*配股率) ÷(1+配股率+送股率)。

3、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债券、权证。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b)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公允价值的输入值的可观察程度以及该等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的重要性,被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i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6,796,129.74 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8,812,152.94元,无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及输入值参见7.4.4.5。

(i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

(iv)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8,812,152.94元。本报告期无因购入非公开发行股票转入第三层次的金额,无转出第三层次的金额,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人民币-703,354.79 元。该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为市价折扣法,输入值为流动性折扣,该输入值对公允价值的影响为输入值越高,公允价值越低。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年度财务报表(第一次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九泰锐华混合A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8635元,九泰锐华混合C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8550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53,817,156.89份,九泰锐华混合A份额32,802,053.92份,九泰锐华混合C份额421,015,102.97 份;

2、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而来,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均无同期比较数据。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15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而来,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均无同期比较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而来,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均无同期比较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卢伟忠______ ______严军______ ____荣静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锐华定增混合”)转型而来。九泰锐华定增混合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20号文《关于准予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由九泰基金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向社会公开募集。九泰锐华定增混合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封闭期起始之日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九泰锐华定增混合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九泰锐华定增混合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九泰锐华定增混合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九泰锐华定增混合A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九泰锐华定增混合C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募集期间净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3,490,454.47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2,784,125.24元,折合32,784,125.24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20,706,329.23元,折合420,706,329.23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26,761.70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987.96元,C类基金份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08,773.74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53,817,156.89元,折合453,817,156.89份基金份额。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九泰锐华定增混合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九泰锐华定增混合型封闭期期限为两年。根据《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九泰锐华定增混合第一个封闭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变更为非定增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变更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18年6月15日起生效,原《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数收益率×40%。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基金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资产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将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系权证投资)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将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分类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本基金暂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收到的全部股利和利息计入相关损益,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对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除外)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基金管理人的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红利再投资所引起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或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或赎回、转出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或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或赎回、转出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转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或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确认,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

(2)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预计收益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5)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交易日按卖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8)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9)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1)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 (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 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 (AMAC) 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对于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在估值日按照流通受限股票计算公式确定估值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按实缴增值税的7%计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实缴增值税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此外还按实缴增值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0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其他关联方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2月18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或3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的补充规定,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2、本基金对限售期内出现权益分配的股票认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式为:新认购价格=(原认购价格-股息金额+配股价*配股率) ÷(1+配股率+送股率)。

3、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2月18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债券和权证。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b)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基于公允价值的输入值的可观察程度以及该等输入值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的重要性,被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i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48,184,991.23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人民币419,330.0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9,515,507.73元。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及输入值参见7.4.4.5。

(i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

(iv)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于2018年12月1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9,515,507.73元。本报告期无因购入非公开发行转入第三层次的金额,无转出第三层次的金额,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人民币-2,621,441.57元。该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为市价折扣法,输入值为流动性折扣,该输入值对公允价值的影响为输入值越高,公允价值越低。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九泰锐华定增混合A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0.9241 元,九泰锐华定增混合C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0.9173 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53,817,156.89份,九泰锐华定增混合A份额32,802,053.92份,九泰锐华定增混合C份额421,015,102.97份;

2、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6月15日转型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实际报告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 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卢伟忠_____ __严军____ __荣静_ 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20号文《关于准予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由九泰基金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两年的封闭期,封闭期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募集期间净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3,490,454.47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2,784,125.24元,折合32,784,125.24份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20,706,329.23元,折合420,706,329.23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26,761.70元(其中,A类基金份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7,987.96元,C类基金份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308,773.74元),以上实收基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53,817,156.89元,折合453,817,156.89份基金份额。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指数(总值)财富指数收益率×40%。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正式生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按实缴增值税的7%计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按实缴增值税的3%计缴教育费附加,此外还按实缴增值税的2%计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7.4.7 关联方关系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8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的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支付。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份额单位:份

注: 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于基金募集期间认购了本基金的A类份额,未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存放在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需说明的其他关联方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6月14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下转5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