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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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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45版)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方面,在新租赁准则实施日,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存续承租业务采用“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计量使用权资产,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的方式进行财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由于经营性承租合同的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在利润表项目上,新租赁准则下新增加了对相应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支出”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合同支出不再计入“租赁费用”,同一租赁合同总支出将呈现“前高后低(即租赁前期较高,再逐年减少)”的特点,但租赁期内总支出与现行准则下相等。因此,预计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是负面的。在2019年度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也是负面的,但以后年度可能逐渐转变为正面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19年及以后年度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不重大。

(二)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定期报表及附注项目进行了调整,对于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25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9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9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7名。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2019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五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18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2018年,公司严格在《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

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签署了《金融产品及服务框架协议》、《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就2016-2018年度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于招股书中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年度上限进行了披露。2018年,公司严格在H股招股书披露的年度上限内执行交易。

2018年,本公司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3、证券及金融服务

2018年,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或产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开展,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等交易涉及金额为1,115万元;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2019年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一) 预计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房屋租赁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3、证券及金融服务

4、非金融综合服务

(二) 预计与其他关联/连人(士)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联人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本公司日常经营中,上述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或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如下:

(1)房屋租赁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3)证券及金融服务

(4)非金融综合服务

2、《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连人(士)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6.45%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600亿元,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公司投资和管理的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注册地香港,董事会主席蔡允革。光大控股是中国领先的跨境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所管理的多个私募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夹层基金、母基金、固定收益和股票基金,及利用强大的自有资金,与投资者共同培育了众多具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同时还配合中国企业的发展需求,将海外的技术优势与中国市场相结合,为中国客户参与海外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等。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其他关联人

主要包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立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

3、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人(士)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4、非金融综合服务

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包括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会务服务、冠名服务、网络维护、印刷出版、图书音像、装修、培训、医疗、商旅管理、广告宣传、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劳务外包、广告位出租、物流、仓储及其他非金融综合服务。上述各项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价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低于从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连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