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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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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ST安煤 编号:2019-011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4月6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19),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长沙招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二审判决)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物资公司通知,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重审一审判决。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8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南昌中院(2017)赣01民初195号传票及长沙招行诉江煤物资公司的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长沙招行诉称,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长沙招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长沙招行,长沙招行支付给湖南旭日公司 以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为湖南旭日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服务。2013年10月10日,湖南旭日公司与长沙招行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达《应收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3年10月21日、30日,长沙招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32,981,908.67元。到期后,长沙招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应付款项时,江煤物资公司以未收到相关货物为由拒绝。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江煤物资公司支付原告32,941,684.59元及相关利息(截止2017年5月23日共计9,152,770.02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8.4%的标准继续计算,并计收复利);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原审情况

长沙招行于2015年1月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在南昌中院起诉了江煤物资公司,案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

(一)一审情况

2015年12月30日,南昌中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判决:

驳回原告长沙招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087元,由原告长沙招行承担。

(二)二审情况

长沙招行不服该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证据采信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6)赣民终482号民事裁定书:

1、撤销江西省南昌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重审一审情况

2019年3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江煤物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招行支付保理融资款12,628,336.3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以9,882,505.38元为基数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偿权)》(编号65BL13003)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本息计算的结果以不超过34,824,403.92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对本案保理融资款本息的清偿行为,相应减少本判决项下被告江煤业物资公司的清偿义务,反之亦然];

2、驳回原告长沙招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8年利润的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2018年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全力应对二审各项工作,同时向第三人湖南旭日公司行使追索权,使损失降到最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