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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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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

2019-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 2019-027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9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或“金字火腿”)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关注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请详细说明施延军和巴玛投资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具体原因、决策过程、时点、合理性和合规性、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该事项对你公司正常经营与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此外,请说明施延军和巴玛投资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回复

(一)施延军和巴玛投资筹划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背景、具体原因、决策过程、时点、合理性和合规性、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该事项对你公司正常经营与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1、背景及原因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施延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意让出上市公司控制权,为上市公司引进新的控股股东,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主业拓展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也同步解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质押融资债务问题;同时,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健控股”)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广东省目前唯一的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希望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认同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计划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提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未来不排除以上市公司为平台整合优质资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决策过程与时点

鉴于上述背景和原因,2019年3月15日,交易双方就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进行首次接洽和初步沟通;2019年3月17日,交易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对交易意向进行了约定。2019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

3、合理性及合规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直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间接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系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履行了交易双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审慎合理。

综上,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系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有合理性及合规性。

4、下一步工作安排

(1)尽职调查。恒健控股有权自行及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承诺在框架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2)签订正式协议。在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未发现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实质性障碍的事项,则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

(3)有关部门审批。正式协议签订后,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广东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4)取得深交所对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认。

(5)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非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5、本次交易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股东间的交易,不涉及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重大变化,对公司现阶段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构成影响。

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恒健控股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恒健控股为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广东省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完成,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则仍为施延军先生。

6、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2019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中提示: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将进行尽职调查,双方再确定是否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批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处于尽职调查阶段,交易双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请说明施延军和巴玛投资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1、关于公司应收施延军先生股权转让款尾款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持有的金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食品”)100%股权转让给施延军先生。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施延军先生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5%,即350,593,575.00元,在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余款116,864,525.00元。施延军先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350,593,575.00元,但余款部分未能在2018年2月28日支付。2018年3月28日,施延军先生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尚欠款项,并向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到支付完毕欠款之日止未支付部分款项的利息。由于施延军先生资金周转的原因,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尚未向公司支付剩余尾款计116,864,525.00元,但按时足额地向公司支付了剩余部分款项的各期利息。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施延军承诺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向金字火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到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部分款项的利息。同时,在施延军向恒健控股转让股份后,所得款项将优先用于偿付上述款项。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已将该议案提请金字火腿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延军的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将延期至2019年12月30日。

2、上述应收股权转让款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公司应收大股东施延军的款项系因转让金字食品股权而产生,不属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规定的上述情形。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5),对上述情况作了说明。年审会计师在《关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应收施延军的股权转让款不构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3、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先生均按时足额地向公司支付剩余部分款项的各期利息,因此上述事项并未对公司产生实质性损害。本次交易完成后,施延军先生将用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及时向上市公司支付金字食品股权转让的剩余尾款116,864,525.00元,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4、施延军及巴玛投资与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施延军应付金字食品尾款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0日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延军的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将延期至2019年12月30日。综上所述,施延军及巴玛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决策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延军及巴玛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施延军应付金字食品尾款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0日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延军的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将延期至2019年12月30日。

问题2:请结合施延军和巴玛投资所持股份性质情况、承诺履行情况、股票质押冻结情况等,说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违反承诺以及受限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不得减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中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如是,请说明相应解决措施,以及是否可能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转让方所持股份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1、施延军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① 股份性质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持有金字火腿股份数量为140,154,880股,其中35,038,72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105,116,160股为高管限售股份。

② 质押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已质押股份数为137,761,300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98.29%,占金字火腿总股本的14.08%,具体情况如下:

③ 其他情况

除前述质押情形外,施延军所持金字火腿股份不涉及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情形。

2、巴玛投资所持股份基本情况

① 股份性质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巴玛投资持有金字火腿股份数量为198,625,28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② 质押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巴玛投资已质押股份数为198,300,000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99.84%,占金字火腿总股本的20.27%,具体情况如下:

③ 其他情况

除前述质押情形外,巴玛投资所持金字火腿股份不涉及其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情形。

3、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及巴玛投资作出的与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如下:

(1)施延军承诺情况

①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承诺

施延军在金字火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股份锁定期限为2010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3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② 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承诺

施延军从金字火腿上市起至2017年7月4日担任公司董事长,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今担任公司总裁,其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转让股份为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25%,不违反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2)巴玛投资承诺情况

巴玛投资在金字火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该股份锁定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该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巴玛投资在金字火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还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或者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具体内容如下:

① 巴玛投资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即在本合同约定的限售期满之后,巴玛投资普通合伙人施延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巴玛投资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违反此规定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② 巴玛投资承诺,在本次认购股票的限售期满之后,将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③ 巴玛投资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限售期满之后,如巴玛投资普通合伙人施延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巴玛投资每年转让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25%;如施延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施延军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巴玛投资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50%。

鉴于巴玛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施延军目前担任金字火腿的总裁,在此期间,巴玛投资每年转让的金字火腿股票不超过其所持股票数量的25%。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巴玛投资已向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上述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公司已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已将该议案提请金字火腿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巴玛投资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恒健控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是否涉及不得减持、不予受理等情形

1、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不得减持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份转让中金字火腿、施延军、巴玛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①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存在第十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①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不存在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①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中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不予受理的情形:①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②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③本次转让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④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相关承诺;⑤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⑥本次转让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⑦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如下:

(1)本次施延军及巴玛投资拟转让的质押股份转让尚需取得质权人同意

施延军已质押的金字火腿股份数合计为13,776.13万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98.29%;巴玛投资已质押股份数合计为19,830.00万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99.84%。本次交易中,施延军拟向恒健控股转让3,503.872万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25%,巴玛投资拟向恒健控股转让19,862.528万股,占其所持金字火腿股份总数的100%。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施延军和巴玛投资正在就股份解除质押事宜与质权人进行沟通,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2)本次巴玛投资拟转让的自愿限售股份的豁免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份转让巴玛投资拟转让所持股份,尚需就豁免其于公司2015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详见本题回复中“3、承诺履行情况”之“(2)巴玛投资承诺情况”。

基于上述,除了施延军、巴玛投资尚需就解除股份质押与质权人进行协商并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以及巴玛投资尚需就豁免股份转让承诺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施延军、巴玛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巴玛投资和施延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除施延军、巴玛投资拟转让股份尚需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以及巴玛投资尚需就豁免其股份转让承诺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问题3:请说明上述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涉及股份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委托是否可撤销、是否存在对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违反股份限售规定,以及委托生效后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委托方与受托方是否需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恒健控股与施延军、巴玛投资正在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具体方案,包括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进行协商,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再出具核查意见。

二、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恒健控股与施延军、巴玛投资正在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具体方案,包括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的具体安排进行协商,待最终方案确定后,再出具核查意见。

问题4:上述《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中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后,施延军同意负责收回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义务人应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剩余股权回购款。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股权回购款支付的进展,以及对收回后续股权回购款是否存在具体安排,如有,请予以详细说明。

回复:

一、截至目前上述股权回购款支付的进展

公司已及时披露了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款的进展情况,并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2019-007、2019-015)。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共计收到交易对方支付的定金5,000万元。公司将与中钰资本等回购方积极沟通,掌握情况,敦促回购方加快资金筹措与资产处置进度,支付回购款项。

二、对收回后续股权回购款是否存在具体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的约定,在本次股份转让后,施延军作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意负责收回中钰资本股权回购义务人应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剩余股权回购款。公司将与中钰资本等回购方积极沟通,掌握情况,敦促回购方加快资金筹措与资产处置进度,支付回购款项。待具体安排明确后,再予以详细说明。

问题5:请说明施延军所持有的你公司剩余股份是否有后续的转让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问题回复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根据施延军出具的书面说明,施延军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目前尚无后续的转让安排,且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如未来就该等股权有进一步的安排,施延军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施延军所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目前尚无后续的转让安排,且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

问题6:你公司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事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