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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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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摘要

2019-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601012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本次发行经公司2018年8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以及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若以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总股本2,791,680,001股为基数测算,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837,504,000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的,本次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配股价格为4.65元/股。

在本次配股中,若公司某现有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所获配股认购权,该等股东于公司享有的权益可能将会相应摊薄。此外,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以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因此,配股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其所获配股认购权的现有股东所占有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份额可能也会相应下降。

三、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李喜燕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均已出具承诺将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

四、本次配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配售数量的 70%或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认购股份的承诺,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五、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9亿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六、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原《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完善。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下的每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分别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和监督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九)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6年4月1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774,339,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5元(含税)。

2017年4月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995,890,8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

2018年4月20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未分配利润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主要用于补充日常经营营运资金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公司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的平衡,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上述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效提升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实现了股东利益最大化。

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2017年至2019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活动现金流为正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下,2017年至2019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五)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九、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投资风险:

(一)各国政府降低行业扶持和补贴的风险

光伏发电作为绿色清洁能源,符合能源转型发展方向,在能源革命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处于发展初期、成本较高的光伏产业,通过政府扶持以及补贴等方式进行培育和引导,促进其商业化条件不断成熟,而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维持行业合理利润水平的补贴需求降低后,为防止出现过度补贴或激励,阻碍行业技术进步和市场优胜劣汰,补贴政策逐步“退坡”,直至最终达到“平价上网”,实现不依赖国家补贴的市场化自我持续发展,符合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律。在世界各国的大力扶持下,全球光伏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发电成本大幅下降,市场竞争力大幅提高,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已实现“平价上网”,并成为发展最快的新能源方式,但在全球范围尚不完全具备独立市场竞争的能力,现阶段仍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和补贴等政策促进其商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成熟。

在各国扶持和补贴政策逐步“退坡”直至完全退出的过程中,如果调整幅度过大、频率过快,或者直接对补贴规模进行限制,而光伏行业无法及时通过自身发展实现同步技术进步,将会降低下游电站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意愿,进而对上游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作为全球光伏应用第一大市场,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823号文”),对我国2018年的补贴金额和补贴规模进行了大幅下调,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尽早实现“平价上网”目标,并加速落后产能淘汰进程,促进行业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但政策的出台短期内将会导致国内市场装机规模明显下降,虽然海外其他新兴市场的增长能够部分弥补国内市场的下滑,但仍将会对行业整体装机规模形成较大冲击,同时需求的下滑还引发了产品价格的大幅调整,自“823号文”出台以来,产业链各环节累计下调幅度达到20-30%,上述政策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整体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超过50%的风险。因此,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光伏行业及公司所面临的政府降低行业扶持政策和补贴的相关风险。

(二)太阳能光伏行业波动风险

太阳能光伏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大规模实现“平价上网”,易受国家产业政策、补贴政策、宏观经济状况、产业链各环节发展均衡程度等因素影响,呈现一定波动性,2008年以来光伏行业已经历两次大的行业波动,并对光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造成了重大影响。虽然自2013年开始,经过市场的有效整合和调整,落后产能逐步得到淘汰,市场供需矛盾得到改善,光伏发电成本也持续快速下降,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光伏行业整体发展持续向好,但短期内仍面临一定的行业波动风险,特别是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针对行业过快增长过程中所累积的突出问题,对2018年度的政策安排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规范,超出了市场普遍预期,并引发了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的大幅调整,行业发展再次面临较大波动的风险,从而给公司经营带来新的挑战,可能对公司短期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行业复苏带来的产能过剩风险

全球光伏行业经过近十年高速发展后,出现了阶段性和结构性产能过剩的情况,虽然经过2012-2013年的行业整合和调整,部分无效、落后产能逐步得到淘汰,但产能过剩的局面并未得到彻底改变。一方面,近几年随着光伏行业的持续向好,部分原本面临市场淘汰的中小企业开始恢复生产,从而导致过剩产能淘汰不到位;另一方面,行业内骨干企业凭借规模、品牌、技术等优势,也纷纷扩大产能,恢复产能和新增产能将加剧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光伏行业可能再次面临产能过剩所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风险。

(四)市场竞争风险

2012年的低谷期加速了光伏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有效提升了行业集中度,但整个行业调整仍在继续,光伏全产业链仍处于高强度竞争时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在使市场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同时,也加剧了行业内骨干企业的竞争程度,且竞争焦点也由原来的规模和成本转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包括商业模式创新、技术研发、融资能力、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公司作为太阳能单晶硅领域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产品品质优势、成本优势以及品牌优势,综合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但如果未来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不能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现有市场地位,将面临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多晶硅料。2014年我国商务部相继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最终裁定公告,对上述地区进口的多晶硅料征收不同程度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4年8月,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停太阳能级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业务申请受理》的公告,对进口多晶硅料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统计以及海关数据显示,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2017-2018年中国光伏产业年度报告》,2017年,我国多晶硅产量24.2万吨,同比增长24.7%,全球占比超过50%。随着全球多晶硅料厂商特别是国内大批新建先进产能的逐步释放,全球多晶硅市场供求关系总体相对均衡,我国多晶硅产量占比也逐年提升,但短期内我国多晶硅供需仍有缺口,因贸易政策带来的供需结构变化及价格的波动,将给公司原料采购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国际贸易争端及贸易政策调整的风险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之一,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出于保护本国光伏产业的目的,欧美等国相继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双反”调查,其中美国继2012年和2014年两次对我国出口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后,又于2018年1月宣布对全球光伏产品征收为期四年的保障措施关税(“201”调查);欧盟曾分别于2012年9月和11月对我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于2018年9月3日起宣布终止相关贸易限制措施,恢复自由贸易。此外土耳其、印度等国也对我国光伏产品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

这种国际间不断挑起的贸易摩擦,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虽然欧美以外的其他新兴市场份额正快速提升,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双反”的不利影响,但未来不排除其他国家仿效,从而导致更多贸易摩擦。报告期内,公司国际化战略步伐加快,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28.70%、20.97%、25.55%和30.86%,特别是2018年以来组件海外收入占比快速提升,虽然公司已通过实施海外生产布局规避相关贸易壁垒,但仍面临严峻的国际贸易壁垒及贸易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计经济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现有核心制造业务单晶电池、组件业务的扩产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也在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足准备。但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预计经济效益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行业技术水平、市场价格等现有状况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若在实施过程中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推迟或项目建成后公司无法实现预期产能目标、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无法实现成本下降目标等风险,从而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可能。

(八)本次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均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如果建设期内公司净利润无法实现同步增长,可能导致本次配股完成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被摊薄的风险。

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公告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883,450.9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53,843.82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为1,467,128.1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9,117.05万元,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

本公司2018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根据2018年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计)为24.44亿元至25.44亿元,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业绩预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本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后,2016、2017、2018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条件。

十二、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业绩下降的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1亿元至27.6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2.55%至25.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44亿元至25.44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6.58%至29.47%。

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以来国内光伏行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823号文”的出台对市场短期造成较大冲击,导致国内市场需求显著下滑、主要光伏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从而对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和开工率均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虽然公司通过“以量补价”的方式使销量和营业收入仍保持较快增长,但短期内价格的大幅下降以及产业链价格传导存在一定时滞等因素导致公司2018年度毛利率水平同比显著下降,从而大幅压缩了公司的盈利空间,此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增加也是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注: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联系电话:029- 81566863

传真号码:029- 81566685

邮政编码:710100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站系统运行维护;LED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18年8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以及2018年8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2号),核准本次配股发行。

(二)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方式进行。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A股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若以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总股本2,791,680,001股为基数测算,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837,504,000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的,本次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的配股比例及配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原则

(1)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与股东利益等因素;

(2)考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及资金使用安排;

(3)遵循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5、配股价格

依据本次配股确定的定价原则,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配股价格为4.65元/股。

6、配售对象

配售对象为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配股方案后另行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李喜燕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均已出具承诺将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的可配售股份。

7、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8、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10、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配股的A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以代销方式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为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次配股发行结果公告日,即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17日。

(四)本次发行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注:以上时间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公司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流通。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 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住 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B座

电 话:029-81566863

传 真:029- 81566685

联 系 人:刘晓东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 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 话:021-60893210

传 真:021-60933172

保荐代表人:姜志刚、徐氢

项目协办人:龚癸明

项目经办人:王延翔、武鹏、孙涛、沈捷妮

(三)律师事务所

名 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电 话:010-59572288

传 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陈益文、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刘贵彬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电 话:010-88095588

传 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师玉春、韩信、朱海武

(五)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 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电 话:021-68808888

传 真:021-68804868

(六)股份登记机构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总经理:高斌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 话:021-38874800

传 真:021-58754185

(七)收款银行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

账 户 名 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000029129200448871

大额系统行号:102584002910

联 行 行 号 :27708291

银行查询电话:0755-82461390、82462546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791,679,915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瑞华审字[2016]01730003号、瑞华审字[2017]01730014号和瑞华审字[2018]023600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8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除非特别说明,本节财务数据摘自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财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简要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简要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3、简要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如下:

单位:万元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一)资产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规模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由2015年末的1,020,870.96万元大幅增长至2018年6月末的3,789,464.12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从而带动了资产规模的同步增长。

资产结构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比整体小幅下降,非流动资产占比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产业布局的不断完善和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自筹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资本性投入增加,导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增加所致。

1、流动资产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及存货等构成。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增长主要是经营规模扩大及产业链延伸导致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经营性资产增加以及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导致的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2、非流动资产分析

单位:万元

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产业布局的不断完善和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自筹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资本性投入增加,导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增加所致。

(二)负债结构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负债规模分别为455,498.71万元、907,879.48万元、1,863,955.57万元和2,258,481.50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2015年以来,随着光伏行业景气度的回升,在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同时,公司产业链也逐步向下游组件环节延伸,导致公司经营性负债和银行贷款增加,此外公司在报告期内还通过发行公司债和可转换公司债优化债务结构,从而导致总负债规模相应扩大。

从负债结构方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01%、71.06%、66.20%和69.98%,呈总体下降趋势,负债结构得到优化。

1、流动负债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等。

2、非流动负债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收益等。各期末,非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77,368.51万元、262,742.49万元、629,943.63万元和678,067.61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主要是为了满足产能扩大和光伏电站建设等资本性支出需求,以及优化债务结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增加所致。

(三)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所示:

(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偿债指标呈先提高后略有下降的趋势,总体处于合理水平,资产的流动性较好,对流动负债的覆盖程度较高,保证了公司经营的稳健性。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稳步提升,短期偿债能力不断提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业绩大幅提升,经营性现金流持续保持正向流入;另一方面,公司借助资本市场助力企业发展,通过股权、长期债权融资等方式融资,资本结构不断优化。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下降,主要是公司资金陆续按使用计划投入扩建项目以及光伏电站项目等非流动资产,从而导致上述指标有所下降。

(2)资产负债率分析

从长期偿债指标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62%、47.35%、56.68%和59.60%,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整体仍处于合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导致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性支出大幅增加,公司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相应增加所致。总体上,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财务状况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偿付能力。

(3)利息保障倍数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7.52、16.08、15.88和12.18,对利息支出的覆盖比例较高,主要得益于行业整体持续向好以及公司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为公司及时偿还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营运能力分析

1、营运能力指标

(1)应收账款周转率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37、5.75、5.26和2.38,总体高于行业平均水平,销售质量较好,变现能力较强。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整体保持稳定,但2018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略有下降,主要原因受2018年上半年“抢装潮”影响,2018年2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5.32亿元,环比大幅增长88.24%,“抢装潮”导致销售集中在2季度实现,大部分应收账款因处于信用期尚未收回,从而导致2018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的下降。

(2)存货周转率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58、6.09、6.17和2.23,其中,2015年至2017年整体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受光伏市场整体需求强劲增长以及单晶产品份额快速上升双重有利因素带动,公司经营基本处于“产销两旺”状态,虽然由于产业链延长、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等,导致库存绝对水平相应增加,但公司存货周转情况不断改善,存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2018年1-6月,存货周转率有所下降,主要是受2018年5月31日“823号文”对短期市场冲击的影响,部分客户预期市场价格将调整从而推迟发货所致。

二、盈利能力分析

(一)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变动趋势分析

单位:万元

公司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案,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受益于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快速提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4,703.26万元、1,153,053.35万元、1,636,228.45万元和1,000,197.29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2,032.58万元、154,723.58万元、356,452.56万元、130,698.48万元,均保持了较快增长趋势,可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提升。

(二)营业收入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等,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全部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22版)

(注册地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零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