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9-014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概况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目前法院已分别受理82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述案件的起诉金额合计人民币10,724,885.63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82名自然人(分立82个案件)
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724,885.63元;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因涉嫌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7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57号)。
三、《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
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4年5月2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日。由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
82名原告认为公司应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虚假陈述造成原
告投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如所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后,
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