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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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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2019-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灏股份”)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再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6号、79号、82号、84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小荣、赵霞、高淑兰等50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内容

就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小荣、赵霞、高淑兰等50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向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再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6号、79号、82号、84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顺灏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奇,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小荣、赵霞、高淑兰等50名自然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钟小荣、赵霞、高淑兰等50名自然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30号、431号、432号、434号、440号、441号、442号、443号、444号、446号、447号、448号、449号、451号、45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6月22日以(2018)最高法民申1946号、1949号、1957号、2025号、2028号、2031号、2033号、2037号、2039号、2042号 、2043号、20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年6月25日以(2018)最高法民申1962号、1964号、1979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3)》(公告编号:2018-103)和《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4)》(公告编号:2018-10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该十五项受理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946号、1949号、1957号、2025号、2028号、2031号、2033号、2037号、2039号、2042号 、2043号、204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962号、1964号、1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30号、431号、432号、434号、440号、441号、442号、443号、444号、446号、447号、448号、449号、451号、452号民事判决的相关判决已中止执行,不再生效。本次诉讼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和立案,有利于公司获得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公正、合法的判决。对于本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过程之中,再审结果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再70号、71号、72号、73号、74号、76号、79号、82号、84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