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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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9-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2

债券代码: 122299 债券简称: 13中原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2019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2日

● 最后交易日:2019年4月22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23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3日

● 摘牌日:2019年4月23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中原债。

4、债券代码:122299。

5、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保持不变,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与牵头主承销商根据薄记建档结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6.2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3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相关事宜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张“13中原债”(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人民币6.2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元,兑付利息及本金共人民币106.2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停牌日、兑付日和摘牌日等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22日

最后交易日:2019年4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4月23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3日

摘牌日:2019年4月23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9 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中原债”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本金及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金及本年度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王宏伟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