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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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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附表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二)

编制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3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是公司目前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2018年度,公司根据上述预计情况,协调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相关交易进行了总量控制。经统计2018年度审计后的汇总数据,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未超出股东大会确定的上限。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要求,考虑到2018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及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及与其他关联人之间现存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商品供应框架协议(2019年度)》、《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度)》、《综合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19年度)》公司预计2019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销售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及与其他关联人之间存在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拟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或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协议价格进行定价。根据公司业务需要,2019年度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及与其他关联人之间的销售金额上限为(不含税)130亿元。

(二)采购相关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及与其他关联人之间存在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拟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或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协议价格进行定价。根据公司业务需要,2019年度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及与其他关联人之间的采购商品金额上限为(不含税)135亿元。

(三)存贷款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控股子公司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存款和贷款业务往来,并按照公平原则,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2019年度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2019年度日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与中船重工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的其他类别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和设备租赁)是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定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三、主要关联方介绍

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6,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4,949.78亿元,负债总额2851.78亿元,净资产2098.00亿元,营业收入3,150.18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林枫

注册资本:4,882万元

主营业务:从事机电,石油,环保工程,自动控制及微机工程,压力容器的技术服务,设备研制,备件国产化,节能设备等高科技产品的产销,船舶、电力工程(乙级)。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112.87亿元,负债总额65.35亿元,净资产47.53亿元,营业收入21.17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高晓敏

开办资金:10,000万元

主营业务:开展舰船设备研究,促进船舶工业发展。舰船特种机电、辅机、甲板机械、防污染、消磁设备与系统研究。舰船设备环境条件和可靠性研究与试验检测。扭矩测试技术研究。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86.79亿元,负债总额57.81亿元,净资产28.98亿元,营业收入44.04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董建福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主营业务:研发先进的发动机和动力装置、促进船舶工业发展。柴油机技术及其装置研制,热气机技术及其装置研制,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及其相关装置研制,自动化技术及其系统研制,节能环保技术及其装置研制,新能源利用技术研究,对外工程业务承包,《柴油机》出版,相关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90.23亿元,负债总额65.34亿元,净资产24.90亿元,营业收入44.51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桂文彬

注册资本:5,501万元

主营业务:开展船舶总会全电力系统研究,促进船舶工业发展,船舶电力推进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研究。推进和消磁系统研究、机舱自动化技术、化学电源及精细化工研究、绝缘化工材料研制、开关电器研制、特种电机及控制设备研究、电工产品试验检测、相关技术开发与咨询。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38.98亿元,负债总额26.17亿元,净资产12.81亿元,营业收入9.3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翁震平

注册资本:6,166万元

主营业务: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促进科技发展。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援潜救生及水下作业技术研究开发,热力工程研究,机械工程研究,建筑工程研究,消防工程研究,送变电工程研究,智能化控制工程研究,压力容器研制,核电和火电站设备研制,石油行业设备及试验装置研制,光机电一体化装置研制,计算机及仿真技术应用,相关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0.74亿元,负债总额32.05亿元,净资产18.69亿元,营业收入14.2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舍

注册资本:571,900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117.64亿元,负债总额1,002.26亿元,净资产115.38亿元,营业收入39.2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8、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乾坤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木材、建材、化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焦炭、炉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机电设备、汽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轴承、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初级农产品;工程招标、设备招标、国际招标;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汽车、机械设备租赁;废旧钢回收;煤炭批发经营;运输代理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总额235.63亿元,负债总额214.04亿元,净资产21.59亿元,营业收入1315.4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以上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关联交易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或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确定的协议价格进行定价,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规定。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从关联方采购商品、与关联方开展存/贷款业务及其他与关联方开展的交易,有利于公司利用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及各其他关联方的规模化优势,提高销售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公司存贷款资金审批效率,并能取得公司业务的优先执行,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建立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之上,交易双方在质量要求、赔偿问题、按时保质供货及交易结算等方面均有较高的信用作为保障。

(二)选择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公司选择与上述关联方进行交易,有利于对外购部件实施质量控制,符合择优采购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销售和融资的时效性。

(三)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市场化原则,从而保证其公允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3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为所属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2019年度对下属公司担保额度上限拟定为41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增长,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2019年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进行了预计,预计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公司为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无;

(2)担保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无;

(3)上述担保事项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被担保人包括: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

(4)上述担保事项中,提供担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人包括:无;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该等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为该等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本次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其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该等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利用的合理需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2)本次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逾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逾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逾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0万元。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3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12家商业银行总行签署了“总对总”综合授信担保协议,中船重工集团将在公司下属子公司获得的切分授信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2.07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前述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亿元;

●本次担保为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的担保而向其提供的反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中船重工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12家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了“总对总”综合授信担保协议,为支持中国动力业务发展,中船重工集团拟将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纳入该授信担保体系,该等下属子公司在获得各商业银行“总对总”授信额度的切分额度后,据此在当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使用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务,中船重工集团在切分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为有效获得中船重工集团授信切分额度,更好地发挥“总对总”授信担保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利作用,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前述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年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2.07亿元,该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本次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船重工集团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人民币6,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船重工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2017年12月31日及2017年度数据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8年12月31日及2018年度数据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关联关系

中船重工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0.74%的股份,并分别通过其全资或控股单位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合计持有32.87%的股份,中船重工集团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63.61%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与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反担保协议将由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具体安排,并以公司下属子公司2019年预计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予以签署。2019年度,公司就上述事项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累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2.07亿元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下属子公司2019年度预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上限为人民币72.07亿元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以下属子公司2019年度预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上限为人民币72.07亿元专项反担保,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下属子公司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下属子公司2019年度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上限为人民币72.07亿元专项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人民币,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482股票简称:中国动力编号:2019-039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理由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2、聘任理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执业水平,熟悉公司业务,审计期间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聘任其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期一年。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准则的规定,完成了公司2018年的年度审计工作,其审计时间充分、人员职业素质高、执业能力与风险意识强,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审计结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良好的执业水平,熟悉公司业务,审计期间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准则的规定,完成了公司2018年的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其审计结论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9-040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通知》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并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会〔2018〕1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列报调整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2、利润表列报调整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股东权益变动表列报调整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列报产生影响,不会对当年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7、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累计影响结果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进行的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件发布的新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9-04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3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30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30日

至2019年5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9、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7、8.03、9议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第8.01项议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回避表决;第8.02项议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回避表决;第10项议案刘宝生、张德林、田玉双、刘藏会、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二)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 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三)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 记;

(四)登记时间:2019年5月27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 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8010961

传真号码:010-88010958

邮编:100097

联系人:高京阳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482 公司简称:中国动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中国动力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中国动力于2018年12月31日,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国动力本部及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船重工船舶推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武汉海王核能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黄冈水中装备动力有限公司、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13家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生产计划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下属单元的控制、纳税管理、成本费用管控。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关联交易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下属单元控制。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对应规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表内一个或多个区间时,以缺陷等级高者作为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发现表内一个或多个事件时,按缺陷等级高者作为判定标准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发现多起潜在风险事件,其损失额度以累计额计算。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发现表内一个或多个事件时,按缺陷等级高者作为判定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项,已整改,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2.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项,已整改。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8年度坚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在完成重组之后继续推进内部各业务板块的深度整合,并积极布局新兴产业,进一步提高市场影响力,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公司 2019年将持续完善制度与内控体系,实现对重点业务关键控制点的全面覆盖,防控业务风险。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规则,注重做好财务管理,坚持募集资金的拨付进度和资金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重的原则,管理好募集资金,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何纪武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

(上接12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