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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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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46版)

附件四: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19年5月22日17:00时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收件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邮编:100035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五: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附件六: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 hsfund.com)及2019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