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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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2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30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15: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总裁王晓雯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4人,代表股份:5,048,632,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1.538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3人,代表股份:4,141,443,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0.4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81人,代表股份:907,188,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057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265,3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27%;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7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38,5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360%;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265,3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27%;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7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38,5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360%;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265,3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27%;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7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38,5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360%;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628,4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3,201,6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93%;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09,806,65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310%;反对38,825,84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69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4,379,83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3.2265%;反对38,825,84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6.773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83,895,29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2412%;反对9,035,96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574%;弃权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4,153,91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4209%;反对9,035,96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1.5764%;弃权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28%;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2020年度拟为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02,991,81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0960%;反对45,640,68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90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4,99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2.0376%;反对45,640,68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7.9624%;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193,0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13%;反对43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8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766,2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233%;反对43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767%;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九)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177,2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10%;反对43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87%;弃权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750,4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206%;反对439,4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767%;弃权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28%;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1,192,579,956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692%;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30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38,5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360%;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2,833,86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8851%;反对40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80%;弃权5,396,73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10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7,407,042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8.9884%;反对40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701%;弃权5,396,735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9415%;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8,265,398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927%;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7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2,838,57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360%;反对367,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4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购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02,991,814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0960%;反对43,741,71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8664%;弃权1,898,96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37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7,564,993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2.0376%;反对43,741,71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7.6311%;弃权1,898,96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331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十四)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5,046,178,731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514%;反对2,453,76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86%;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0,751,91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5719%;反对2,453,767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428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鑫、祝迎彦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