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接11版)

2019-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版)

2.3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确定不能收回的款项另行按法规程序报批后单项确认坏账损失。

3. 长期股权投资

3.1 投资成本的确定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3) 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2 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并同时根据有关资产减值政策考虑长期投资是否减值。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3.3 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3.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时,应当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的股权,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它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5 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4. 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4.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计价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从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4.2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3 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 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5.1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5.2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5.3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6.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7. 预计负债

7.1 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7.2 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8. 职工薪酬

本公司的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8.1 短期薪酬,是指本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本公司的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8.2 离职后福利,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本公司的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9. 收入确认核算

9.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情况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包括:信托手续费收入和顾问费收入。信托手续费收入是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确认应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受托人报酬;顾问费收入,于所提供的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

9.2利息净收入

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都按存出资金或让渡资金的使用权的时间及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10. 政府补助

10.1 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0.2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0.3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1.1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11.4 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 企业合并;(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12. 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时,不再提取。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管理操作不善而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13. 一般风险准备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公司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14. 信托业务核算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应分别管理、分别核算。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15. 持有待售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已经获得按照有关规定需得到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的批准。

本公司将持有待售的预计净残值调整为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但不得超过该项持有待售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回金额, 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6. 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三)或有事项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或有事项。

(四)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单位:人民币万元)

1. 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1)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资产的期初、期末数

注:正常类=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2)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3)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4)前五名的自营贷款

(5)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a)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情况

b)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情况

(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情况

a)本年度已经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b)本年度已经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c)本年度已经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3)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4)本年度新增的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合计金额。

(5)本公司已履行受托人义务,并未发生因本公司自身责任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情况。

(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2018年公司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1,367.86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信托项目运行良好,未发生使用信托赔偿准备金情况,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28,090.31万元。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1.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关联方共1个,为本公司股东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

1.2 关联交易金额

2018年,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认购我司信托产品金额为2,000.00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余额为13,043.40万元。

1.3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公允价格。

2. 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

本公司股东的有关信息

3. 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1)固有财产与关联方

本公司无上述事项。

(2)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本公司无上述事项。

七、财务情况说明

(一)实现利润和分配情况

1. 利润总额29,992.05万元。

2. 所得税费用2,634.89万元。

3. 净利润27,357.16万元。

4. 年初未分配利润64,796.80万元。

5. 可供分配利润92,153.96万元。

6. 向股东分配股利19,374.24万元。

7. 计提国有资本经营收益5,170.50万元。

8. 提取盈余公积2,735.72万元。

9. 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1,367.86万元。

10. 年末未分配利润63,505.64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注: 1.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2. 信托报酬率=当年税前信托报酬收入/实收信托平均余额*100%

3.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公司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及各季末余额移动算术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a0/2+a1+a2+a3+a4/2)/4

(三)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特别事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股东未发生变动。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 董事变动情况

因工作调整,公司董事朱永良同志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股东会补选孙杰同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 监事变动情况

因工作调整,公司监事会主席汪建中同志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公司股东会补选宿城旺同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并由监事会选举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未发生变化,未发生分立合并事宜。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事项。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到处罚。

(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整改情况。

1. 2018年3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中国银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管意见书》(藏银监发〔2018〕42号),对公司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设;

(2)强化资本实力,完善长远发展战略;

(3)完善风险合规管理,强化内部问责力度;

(4)要进一步提升风险项目处置质效;

(5)严格防范银信类信托业务合规风险;

(6)扎实做好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7)要进一步助推党风廉政工作有效落地。

2. 2018年6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西藏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亟待加强合规管理的监管意见》(藏银监办发〔2018〕96号),对公司提出监管意见如下:

(1)加强规制建设;

(2)防控风险隐患;

(3)严控通道类业务规模。

3. 2018年12月10日,西藏银保监局筹备组下发《西藏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西藏信托信息科技风险快速巡查的意见书》(藏银保监(筹)〔2018〕86号),对公司提出监管意见如下:

(1)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结构,提升信息科技治理水平;

(2)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3)加强信息科技制度建设,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4)提升对信息安全管理的认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就西藏银监局提出的上述整改意见,本公司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明确了整改落实目标,落实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均按照本公司的既定目标有序进行。

(八)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2018年12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第22版披露了《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九)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净资本监管风险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如下:

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 192,085.05万元/ 120,003.15万元*100%=160.07%≥100%(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 192,085.05万元/ 224,492.66万元*100%= 85.56%≥40%(监管标准)

九、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依法运作,操作规范,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