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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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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9-019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1,065.56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再产生影响。

近日,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61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30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7月1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14,724,621.18元,利息1,658,924.2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4月13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133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终1330号】。判决及裁定如下:(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2)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于荣祥5,357,689.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357,689.25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8%标准,从201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于荣祥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63元,由于荣祥负担87,933元,由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共同负担47,630元。本判决及裁定为终审判决及裁定。扬州公司已按照判决及裁定书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款项10,215,028.07元。

2018年12月4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苏民申5571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21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苏民申557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荣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1月28日,扬州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61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5日、2016年7月28日、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48《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02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74《公司收到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8-076《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2019-002《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荣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于荣祥的再审申请,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9-020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25日、4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发函问询核实,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发函确认: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仓储业。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司及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的情况如下表: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平均值分别为108.31和2.20,公司市盈率、市净率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是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纸,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纸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