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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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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3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者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

除回购股份的用途确定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30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845,5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共计需回购注销1,042,13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为782,307,677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为78,230.7677万元,需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公司董事班均先生、曹进先生、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39,000份股票期权。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1,317,894份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共计需注销1,556,894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上述事宜发表了意见。

公司董事班均先生、曹进先生、陈辉先生、段亚娟女士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同意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0年5月13日。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针对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熊新华先生、胡天龙先生、杜杰先生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陈辉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同意提请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至2020年5月13日。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针对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熊新华先生、胡天龙先生、杜杰先生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陈辉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君庭酒店”)拟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公司拟为京汉君庭酒店本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3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形式发给各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实现净利润为12,808.74万元,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2018年净利润达到37,470万元”的解锁条件,另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845,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3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需回购1,042,13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88,855.47万元,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2018年营业收入达到456,200万元”的解锁条件,另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1,317,894份股票期权,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39,000份股票期权,共计需注销1,556,894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除回购股份的用途确定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的要求:在《回购细则》实施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经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1.5亿元(含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77)。

2019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公司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进行延期,延长至2019年10月26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除回购期限延长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2018年11月27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股份回购,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公司股份990,400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534,186.54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数量累计10,81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7.7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94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70,122,108.81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途的具体说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决定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者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

除回购股份的用途确定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2018年10月15日、10月26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因此,本次审议议案属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明确公司股份回购用途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本次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明确回购用途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明确股份回购用途的议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拟以不超过每股10.00元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计划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3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

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042,130股,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83,349,807股减至782,307,677股。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11月27日,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1,420,321份股票期权、已离职激励对象张建欣68,285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共929,769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2019年1月30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已离职激励对象张建欣56,18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405,987股变为783,349,807股。

13、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2018年实现净利润12,808.74万元,由于公司2018年度业绩未达到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将回购注销2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845,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3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需回购注销1,042,13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330%。

3、回购注销的价格

由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后,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783,602,6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92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835元)。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8年度不分红、不转增。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8.01元/股调整为7.959907元/股。

4、回购注销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按回购价格7.959907元/股计算,回购注销资金总额为8,295,257.88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办理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再次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未达到解锁条件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回购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实现净利润为12,808.74万元,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2018年净利润达到37,470万元”的解锁条件,另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845,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3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需回购1,042,13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95990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已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程序及公司减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及已离职激励对象

所持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9、2017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实际授予35名激励对象6,809,559份(不含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4,806,499股(不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3月23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张天诚、王树1,454,432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1,767,83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5,057,049股变为783,602,617股。

1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8月9日,公司完成了对已离职对象樊华、徐翔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与238,999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602,617股变为783,405,987股。

12、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11月27日,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1,420,321份股票期权、已离职激励对象张建欣68,285份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2018年11月30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共929,769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2019年1月30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已离职激励对象张建欣56,18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股份总数由783,405,987股变为783,349,807股。

13、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期权注销的情况说明

1、期权注销的原因

(1)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8,855.47万元,不符合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未达到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相应期权予以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2、期权注销的数量

公司将注销28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共1,317,894份股票期权,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39,000份股票期权,共计需注销1,556,894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期权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将未达到行权条件及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与公司持续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且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注销相应1,556,894份股票期权,此次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本次期权注销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88,855.47万元,未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2018年营业收入达到456,200万元”的解锁条件,另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同意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1,317,894份股票期权,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239,000份股票期权,共计需注销1,556,894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已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尚需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5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自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

鉴于上述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即至2020年5月13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为245,933.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30%。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君庭酒店”)拟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申请5,000万元贷款,公司拟为京汉君庭酒店本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1月02日

住所:安新县旅游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汉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京汉君庭酒店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146.68%。

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注:以上2018年数据已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授权管理层与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事项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后的合同为准。合同拟定主要条款如下:

债权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

保证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5,000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36个月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顺利获得融资资源,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且京汉君庭酒店目前经营状况良好,银行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逾期不能偿还银行借款的风险,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公司向其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京汉君庭酒店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为245,933.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6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30%。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7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5月12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6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19年5月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二)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也可登陆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查询。

(三)特别强调事项

因提案1、2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自然人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且提案1、2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事项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登记时间:2019年5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

5、登记地点: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6、登记方式:股东本人(代理人)亲自或传真方式登记。

7、会议费用安排: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8、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

(2)邮政编码:100041

(3)联系人:徐群喜

(4)联系电话:010-52659909

(5)传真:010-52659909

(6)电子邮箱:hbjhzqb@sohu.com

9、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或填入相应票数):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

委托人持股性质: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授权期限: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0615;投票简称:京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投票注意事项:

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

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海斌、何振涛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30股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根据《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845,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共计需回购注销1,042,130股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在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后,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783,602,61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92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835元)。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2018年度不分红、不转增。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8.01元/股调整为7.959907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83,349,807股减至782,307,677股,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具体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