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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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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9版)

注:补充营运资金项目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为人民币18,005.10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人民币5.10万元。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艺术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铭筑人居环境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奇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19日核准注销)、深圳市全容科技有限公司、奇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PT.QIXIN PERKASA PRIMA INDONESIA、深圳市奇信装饰物联网研发有限公司、佛山中科华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环境科技研究院、深圳市奇信至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雄安奇信绿色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等;

3、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财务报告、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利润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2%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资产总额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合并资产总额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法运作;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1)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叶洪孝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对应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6-05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奇信JLC1,期权代码:037715。

5、2017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5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91.60万份股票期权(包含三位离职员工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6.60万份);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张轶、叶志军、车力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剩余26.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变更为340万份。

6、2018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127.5万份(已包含离职的8名员工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以及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彭及港、彭鹏、罗烈成、薛明、朱磊、刘畅、丁治坤、洪展辉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合计32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和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未行权期权数量将变更为180.5万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1、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

2、未达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因公司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注销剩余4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144.4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合计为36.1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注销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拟注销剩余4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8年业绩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拟注销剩余4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离职员工已获授

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6年3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2、201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

3、2016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57名激励对象458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24日。

4、2016年6月2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16-05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奇信JLC1,期权代码:037715。

5、2017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5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91.60万份股票期权(包含三位离职员工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6.60万份);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张轶、叶志军、车力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剩余26.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变更为340万份。

6、2018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127.5万份(已包含离职的8名员工对应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以及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彭及港、彭鹏、罗烈成、薛明、朱磊、刘畅、丁治坤、洪展辉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合计32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和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获授未行权期权数量变更为180.5万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按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二节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处理方式中“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包括尚未进入行权期的部分和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部分)即被取消”,由于激励对象中温日平、李强、杨琼、邓清、唐德财、罗东、陈园新7人因辞职而离职,公司拟注销上述7人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

因公司未能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完成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144.4万份(已包含上述7名离职员工第三个行权期对应的20.4万份),以及7名离职员工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剩余股票期权5.1万份(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期权数量将变更为31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温日平、李强、杨琼、邓清、唐德财、罗东、陈园新7人因辞职而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激励对象中温日平、李强、杨琼、邓清、唐德财、罗东、陈园新7人因辞职而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获授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离职员工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期权的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尚需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提升装饰材料采购议价能力,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提高营运资金利用率,进一步挖掘供应链业务中市场机遇与潜力,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供应链”)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公司预计委托信通供应链采购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的装饰材料,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额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前海信通建筑供应链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9月28日

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陈伟民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WY57C

7、经营范围:供应链方案设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供应链软硬件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及技术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金融、支付结算业务,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投资咨询(证券、期货投资咨询除外);翡翠原材料的批发销售;珠宝首饰、玉石制品的购销;黄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物流服务;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经济信息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销售船舶配套产品,船舶设备工程系统成套配套安装、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船舶工程设备、材料出口;船舶解体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代购、代销;购销机电设备及配件、船舶设备及配件;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批发。

8、股东情况: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为信通供应链控股股东。

9、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止2018年12月31日,信通供应链总资产人民币255,026,768.26元,净资产人民币228,306,820.83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0,788,323.23元,净利润人民币19,334,421.80元。(以上数据已经深圳铭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二)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持有信通供应链39.20%的股份,同时,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任信通供应链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信通供应链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指奇信股份,乙方指信通供应链。

第一条 代理采购

1、甲方拟委托乙方采购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建筑装饰材料。

2、甲方就每批需委托乙方代理采购的货物编制《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该《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需经乙方书面认可后,乙方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采购货物的供应链服务。

3、本协议所提及之货物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

4、本协议所提及之供应商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委托付款确认单》。

5、根据甲方出具的《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乙方在认可的货值范围内与甲方、供应商签订三方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

6、《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三方采购合同、委托代理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本协议附件约定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担《采购合同》项下“买方”的全部义务。

2、甲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包括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最终用户、交货日期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以及《委托付款确认单》自发出起不可更改、不可撤销,传真件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单证、资料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及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足额赔偿。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将购买货物所需的保证金、全部货款、代理费及委托乙方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付至乙方账户。

4、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货物,由甲方指定供应商直接向甲方发货,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供应商实际送货甲方签收货物后一周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实际的货物签收单复印件及收货确认单原件。

5、甲方不得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不交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或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须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第三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甲方与供应商确定的条款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

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支付的保证金后,代甲方向供货商支付采购货物的货款。

3、乙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准确无误增值税发票及甲方支付的全部采购价款和代理费后,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乙方与甲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开出了增值税发票,但乙方仍是代理甲方采购,代理性质不变。

4、乙方提供的本条约定的服务统称“供应链服务”,乙方有权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分包给其它第三方。

第四条 代理费、货款支付和结算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就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供应链服务所支付的代理费为采购总价款的1.2%/月-1.5%/月(自乙方付款给供应商之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代理费之日止,每月按30日计,不满一月按一月算)。即:代理费=《采购合同》金额×代理费率×月(具体代理费率在《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中进行确认)。

2、代理费仅包含约定时间(自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至迟不超过180日)内的商务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3、货款支付:甲方自乙方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180天内支付给乙方;代理费支付: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已产生的代理费。

4、甲方指定供应商不发货或延迟发货、货物短缺、货物质量等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因上述原因而拒绝向乙方支付货款及代理费。

5、在甲方按约定付清上一单采购合同项下货款和全部费用并提清货物前,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下一单采购委托。乙方有权随时调整甲方应付保证金比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的产品,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跌幅超过保证金金额的50%时,乙方以书面文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差额,如3日内未收到差额保证金,乙方有权将货物销售处理,货物销售后的款项优先冲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采购价款、代理费及其它损失等),不足部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弥补乙方的损失,还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予以继续补偿。

第五条 货物交付、验收以及风险承担

1、货物由甲方指定供应商直接发给甲方,甲方负责货物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收货确认单原件必须在货物签收后一周内交付给乙方。

2、甲方指定供应商需凭乙方有效的发货指令向甲方办理相关的发送货物手续,如出现供应商擅自向甲方发货的情况,乙方有权立即中止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此明确知晓和同意:乙方向甲方指定供应商支付《采购合同》对应价款后即视为乙方完成了本协议约定的供应链服务义务,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0.1%/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代理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及《采购合同》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对外履行《采购合同》或提供本协议约定供应链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3、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公司与信通供应链的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拟签署《供应链服务协议》;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本次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合同均未签署。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信通供应链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

此次关联交易一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供应商体系,大幅提升供应商的资金周转率,从而提升公司装饰材料议价能力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将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提高营运资金利用率,从而进一步挖掘供应链业务中市场机遇与潜力。

六、审批程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2、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额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持有信通供应链39.20%的股份,同时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任信通供应链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供应链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董事叶家豪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叶家豪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以及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务。叶家豪先生本次辞职后,公司将聘任其担任公司战略顾问,以其资深的行业实践及管理经验,持续为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方向提供专业咨询建议与支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叶家豪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叶家豪先生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叶家豪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勤勉尽责。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叶家豪先生任职期间所作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叶又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叶又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

叶又升先生,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前海智大创富(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兼任舒糖讯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叶又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之子,系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之弟。截止目前,叶又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8.46%的股份。叶又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经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9〕10号),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与公司目前发展阶段相适用的《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同时为保持公司相关制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对公司其它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同步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拟修订的《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9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9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规定的起始日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仅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2019年1月1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将按新准则要求进行披露,不重述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信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公司定于2019年5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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