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正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月3日,公司因年底盘点账户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打印相关客户回单,根据《业务凭证/客户回单》获悉,公司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账号为8110301053700238160的账户中存入的自有资金计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简称“保证金”)于2018年7月19日被划转至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临时存欠-资产中心账户内作为保证金,前述保证金于2019年1月2日被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划扣用于偿还公司大股东彩虹集团的贷款本金。

经认真核查发现,公司、彩虹集团与中信银行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彩虹集团(以下合称“主债务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中信银行申请3.6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彩虹集团授信额度为2.6亿元,公司授信额度为1亿元。为确保公司与彩虹集团履行《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公司、彩虹集团与中信银行分别签署了一系列合同,其中包括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2017深银业十五最保证金质字第0001号),约定公司将人民币2,000万元存入中信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为主债务人履行前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该等保证金同时为彩虹集团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但该事项并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2019年1月18日,彩虹集团已向公司全额赔偿前述被划扣的保证金,已消除在经济上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及2019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的公告》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董事会由董事长张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具体详见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19年4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1栋6楼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浩先生主持,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及前期金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将2019年1月1日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不进行追溯重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6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