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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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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9版)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董事职务;2017年12月20日,鸿合创新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合肥合纵15%股权全部转让给宁波通容并于同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宁波通容为合肥合纵实际控制人徐志法之配偶李躬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述转让已完成超过12个月,合肥合纵不再认定为本公司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合肥合纵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智能交互产品部分辅料及电子班牌产品、接受劳务以及销售液晶及背光模组,均以市场方式定价。

①采购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I.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合肥合纵是行业内知名代工厂商之一,拥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能力、优秀的生产控制能力以及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在显示器整机和背光模组的样品试制、技术参数调整等多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同时受季节性波动因素影响,高峰期产能不足,亟需增加委托加工厂商作为产能补充。经相互深入了解和考察,发行人最终确定合肥合纵为公司的委托加工厂商和JDM厂商之一,委托其生产部分智能交互平板,并提供电子班牌产品,2016年及2017年,发行人向合肥合纵采购的金额不断上升。而从2018年开始,随着公司自身产能的不断提升、生产工艺日益成熟以及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司已将部分型号产品转由自有工厂生产,公司从合肥合纵采购金额大幅减少。

II.关联采购的公允性

合肥合纵加工智能交互平板所用原材料中,液晶面板等主材由发行人采购,背光材料、结构件等辅材由合肥合纵采购,双方按照订单约定的辅材金额及加工费进行结算;对于部分电子班牌,发行人与合肥合纵共同设计、研发,由合肥合纵采购所需原材料生产,双方以整机采购方式结算。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加工的产品主要为智能交互平板,其定价是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报告期内,除合肥合纵外,公司亦委托扬璨光学、康力电子等无关联第三方加工智能交互平板,价格公允性比较如下:

i.2016年度

2016年度,发行人向合肥合纵委托加工的各型号产品按尺寸分类,各类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包含委托加工费与辅料费)与发行人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扬璨光学委托加工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未向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委托加工70寸、80寸、85寸、86寸同类可比型号产品,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的55寸的各型号产品,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差异较小。

为确保数据可比性,发行人将向合肥合纵采购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发行人采购并向合肥合纵提供的原材料合并,与发行人在自产模式下生产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与发行人自主生产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总体差异较小。其中,55寸智能交互平板发行人自主生产平均单位生产成本较低但仍委托合肥合纵少量生产的原因系发行人高峰期产能不足;70寸智能交互平板生产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系委托合肥合纵生产的某低端型号占比较高;可比型号的80寸智能交互平板发行人未自产,全部委托合肥合纵生产,因此不具备可比性。

ii.2017年度

2017年度,发行人向合肥合纵委托加工的各型号产品按尺寸分类,各类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包含委托加工费与辅料费)与发行人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康力电子委托加工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未向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委托加工80寸、85寸、86寸同类可比型号产品,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的70寸的各型号产品,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差异较小。

为确保数据可比性,发行人将向合肥合纵采购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发行人采购并向合肥合纵提供的原材料合并,与发行人在自产模式下生产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与发行人自主生产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总体差异较小。

iii.2018年度

2018年度,发行人向合肥合纵委托加工的各型号产品按尺寸分类,各类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包含委托加工费与辅料费)与发行人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康力电子委托加工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未向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委托加工75寸、80寸、85寸、86寸同类可比型号产品,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的70寸的各型号产品,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平均单位采购价格差异较小。

为确保数据可比性,发行人将向合肥合纵采购的平均单位采购价格与发行人采购并向合肥合纵提供的原材料合并,与发行人在自产模式下生产同型号产品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委托合肥合纵生产与发行人自主生产的平均单位生产成本总体差异较小。

由于大尺寸智能交互平板所需的背光板、灯条、玻璃面板、机壳等原材料价格均较高,加工难度也比小尺寸产品复杂,因此,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委托加工单价呈现随尺寸变大而逐步上升的趋势,80寸以上大尺寸产品则区别较小,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合肥合纵及无关联第三方的各尺寸委托加工单价逐步小幅下降,主要系随着委托加工规模的扩大、生产线的磨合调整以及工人的熟练程度的提升,委托加工厂商的加工成本逐渐降低,发行人议价能力逐步增强所致,该等变动趋势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对于同尺寸可比型号产品,合肥合纵的委托加工单价与无关联第三方基本一致,单位生产成本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因此,公司支付给合肥合纵的委托加工费及辅料费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②销售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I.关联销售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亦曾向合肥合纵销售液晶模组和背光模组,发生该类关联交易主要是因为合肥合纵除发行人之外还有其他客户(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具有液晶模组和背光模组需求,而发行人是液晶面板工厂的长期战略客户,采购总量大,采购价格较优惠并拥有背光模组的专用生产工具。因此,合肥合纵与发行人协商后,向发行人采购了少量液晶模组和背光模组销售给其下游客户。由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调整,2018年第三季度开始,公司已停止了前述交易。

II.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发行人向合肥合纵销售液晶模组及背光模组的定价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除合肥合纵外,报告期内,公司亦向深圳永创达、君立行科技、东莞凌昌光电等无关联第三方销售,销售情况比较如下:

注:由于2016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向合肥合纵销售模组的数量和金额较小,不具可比性,以上仅比较2017年数据。

经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向合肥合纵销售的各型号模组平均单价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平均单价基本一致,略有差异主要由于销售的数量、运输费用不同所致。公司向合肥合纵销售商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2)与鸿合香港的关联交易

鸿合香港成立于2011年3月9日,注册资本1万港币,由邢修青担任执行董事;公司设立时,实际控制人邢修青、王京、邢正分别持有35。88%、22。15%、21。37%股权,发行人股东张树江和赵红婵分别持有18。99%股权、1。61%股权。2017年12月,鸿合香港股东王京、邢正、张树江、赵红婵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给邢修青,转让后邢修青成为鸿合香港唯一股东。

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是鸿合香港在欧洲地区的分支机构。2017年3月22日,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关闭并解散西班牙分公司。2017年5月17日,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鸿合香港子公司鸿合亚太成立于2011年10月4日,注册资本2,700万新台币;鸿合香港持有鸿合亚太89%股权。2017年4月,鸿合亚太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鸿合香港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其销售智能交互平板、电子交互白板以及视频展台等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并向其子公司鸿合亚太采购配件,具体情况如下:

①采购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I.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公司向鸿合亚太采购配件主要为奇扬网科公司生产的无线投屏器,该配件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屏幕内容通过无线传输技术实时显示在智能交互平板上的配件类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为方便与奇扬网科进行商务接洽和后期维保,发行人暂时委托在台湾设立的鸿合亚太代为采购。2016年7月起,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改为自行向奇扬网科采购上述产品。

II.关联采购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鸿合香港子公司鸿合亚太采购配件主要为奇扬网科公司生产的无线投屏器,交易定价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2016年7月起,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改为自行向奇扬网科采购上述产品。鸿合亚太代采与公司直采价格对比如下:

经比较,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鸿合亚太代采的平均采购单价与公司从奇扬网科公司直接采购价格基本一致,公司向鸿合亚太采购商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②销售类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I.关联销售的必要性

报告期初,发行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开始组建独立的海外销售团队和体系,在逐步规范的过程初期,发行人通过关联方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鸿合香港子公司鸿合亚太开展部分海外业务。2016年9月后,发行人不再通过鸿合香港开展海外业务。鸿合香港的最终销售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II.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i.与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发行人向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销售交互显示产品主要为智能交互平板、电子白板以及OPS产品,其定价以海外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除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外,报告期内,公司亦向Genee、Source Linker、ALMOE、Troxell等无关联海外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销售情况比较如下:

经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向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销售的平均单价与向无关联海外第三方销售的平均单价基本一致。公司向鸿合香港西班牙分公司销售商品的定价公允,上述交易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低,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ii.与鸿合亚太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发行人向鸿合亚太销售交互显示产品主要为教育类智能交互平板、中低端型号电子交互白板以及OPS产品,其定价以海外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除鸿合亚太外,报告期内,公司亦向Genee、Source Linker、ALMOE、Troxell等无关联海外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销售情况比较如下:

经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向鸿合亚太销售的平均单价与向无关联海外第三方销售的平均单价无重大差异,略有差异主要由于销售商品的型号、数量等不同所致。公司向鸿合亚太销售商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3)与晧明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晧明有限成立于2013年3月8日,注册资本1万港币,由邢献光担任执行董事。邢献光持有晧明有限100%股权,邢献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邢修青系叔侄关系,晧明有限股权系由其代邢修青持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晧明有限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其销售智能交互平板、电子交互白板以及视频展台等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①关联销售的必要性

报告期初,发行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开始组建独立的海外销售团队和体系,在逐步规范的过程初期,发行人通过关联方晧明有限开展部分海外业务。2016年9月后,发行人不再通过晧明有限开展海外业务。晧明有限的最终销售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四)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②关联销售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晧明有限销售交互显示产品定价以海外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除晧明有限外,报告期内,公司亦向Genee、Source Linker、ALMOE、Troxell等无关联海外第三方销售。2016年度,公司向晧明有限销售的商品种类较多,总体金额较低。公司向晧明有限销售商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4)经常性关联租赁

在报告期内,存在有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支付的租赁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①关联租赁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重点用于业务发展,没有大幅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场所主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公司向关联方租赁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做的安排,属于正常业务发展所需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嘉华大厦房产位于中关村产业园区,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租赁地点的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高科技及创新企业较多,具备一定的集群规模化优势;发行人2010年开始即租赁此处房屋,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开展,避免频繁更换办公场所,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租赁该处办公场所。

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上海赢华国际广场房产位于上海市政府重点规划的长风生态商务区,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周边商务配套齐全,有利于发行人开发教育类以及集成类客户。发行人上海分公司设立之初即租赁此处房产,目前业务开展良好,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经营,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租赁该处办公场所。

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南京黄埔大厦位于南京核心区域,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租赁该处办公场所。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2018年6月,发行人已完成南京办公场所的搬迁。

发行人向关联方租赁的沈阳三好街100-4号的4处房屋均已完成房屋转让手续,发行人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关联方租赁成都科华北路和哈尔滨一曼街房屋用于分支机构的日常办公。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2016年发行人对成都分支机构进行了搬迁,2016年5月31日后,不再发生关联租赁。2017年发行人对哈尔滨分支机构进行了搬迁,2017年6月30日后,不再发生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目击者租赁深圳软件产业基地房屋用于研发部门的日常工作。考虑到研发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复杂,对场地的稳定性要求高,搬迁难度较大,2014年12月9日,鸿合创新召开董事会,决定收购目击者100%股权以解决关联租赁的问题。鸿合创新于2015年12月完成对目击者的收购,并将目击者纳入合并范围。发行人与目击者合并日前的租赁构成关联租赁。

②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持续租赁北京嘉华大厦、上海嬴华国际广场和南京黄埔大厦房屋,租赁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主要租赁地区的租金情况与周边平均租金的比较如下:

注1:部分租赁房屋起始租期处于年中,该类房屋的平均单价依据当年实际租赁时间折算计入单价。

注2:周边平均租金数据来源为58同城(http://www.58.com/)、赶集网(http://www.ganji.com/)、列表网(http://www.liebiao.com)以及搜房网(http://www.fang.com)

经比较,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平均单价与市场待租赁房屋的平均单价差异率较小,略有差异主要由于房屋条件、租赁面积不同所致。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5)关联担保情况

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担保均为接受关联方担保,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①关联担保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王京、邢修青、张树江、赵红婵均存在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关联担保主要系公司近年来业绩增长迅速,需要通过银行借款融资渠道获得一定资金支持,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更有利于公司从银行获得融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关联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标的公司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

②关联担保的公允性

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关键管理人员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3、偶发性关联交易

(1)与关联方的股权交易

①鸿合智能股权交易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鸿合智能主要从事智能视听解决方案业务,属于智能交互产品的集成类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7年5月收购了邢正、邢修青、王京、张树江、赵红婵、鸿裕投资持有的鸿合智能股权,交易对价为5,681.1090万元。

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了鸿合智能股权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之“3、收购鸿合智能”。

II.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为5,681.1090万元。此次转让的作价依据为,以2017年1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鸿合智能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5,681.11万元(《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北京鸿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0545号)。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在上述评估结果确认的公允价值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收购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②鸿合爱学股权交易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鸿合爱学主要从事教育类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其开发的“鸿合i学”、“可乐数学”等备课、教学、互动软件广泛应用于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于2017年7月收购了邢正、王京、张树江、赵红婵持有的鸿合爱学股权,收购完成后鸿合科技持有鸿合爱学89.00%股权,交易对价为500.00万元。

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鸿合爱学的股权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之“4、收购鸿合爱学”。

II.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017年7月,发行人收购了鸿合爱学部分股权,交易价格为500万元。此次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注册资本及以2017年1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鸿合爱学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468.41万元(《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0530号))。考虑到鸿合爱学教育类软件系发行人产品必备配套软件,股东前期研发投入较大,最终各方协商一致,按照鸿合爱学股东的实缴出资额500万元定价。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在上述评估结果确认的公允价值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收购价款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③新线美国股权交易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新线美国主要从事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在北美地区的销售工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子公司新线香港于2016年1月26日与香港鸿合签订《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股权转让协议),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新线美国90%股权。

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新线美国的股权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之“2、收购新线美国”。

II.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此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截至2015年9月30日,新线美国的净资产-144,694.00美元(经德克萨斯州Alex Tong审计)。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基于新线美国净资产情况,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购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④目击者股权交易

目击者设立于2008年9月,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发行人股东张树江持有100%股权。报告期内,目击者无实际经营,主要为持有房产。本次交易为鸿合创新收购张树江持有的目击者100%股权,交易对价为1,037.0427万元。

发行人向关联方收购目击者的股权情况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股本形成及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二)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之“1、收购目击者”。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目击者租赁深圳软件产业基地房屋用于研发部门的日常工作。考虑到研发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复杂,对场地的稳定性要求高,搬迁难度较大,2014年12月9日,鸿合创新召开董事会,决定收购目击者100%股权以解决关联租赁的问题。

II.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价格为1,037.0427万元。此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为截至2014年11月30日目击者账面净资产。

2017年7月11日,沃克森出具《深圳市目击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说明及明细表》(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0854号),对深圳目击者追溯评估2014年11月30日其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068.93万元。评估值与本次交易金额不存在较大差异,收购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4)与关联方的资产交易

①向关联方购买房产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鸿合嘉华和鸿合创新曾分别向张树江、齐筠夫妇租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的4处房屋用于办公。为减少关联租赁,2017年5月4日,鸿合创新与张树江、齐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8,173.08元/m2单价购买上述4处房产。2017年12月26日,鸿合创新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向张树江、齐筠夫妇购买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II.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公允性

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购买价格情况与周边待出售房屋平均价格的比较如下:

注:可比房屋平均单价数据来源为链家网(https://sy.lianjia.com/)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购买的平均单价与市场待出售房屋的平均单价差异率很小。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②向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

2016年7月,鸿合智能收购了鸿合盛视小轿车一辆,具体情况如下:

I.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为避免同业竞争,鸿合盛视拟关闭注销。发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参照市场价格,办理了上述车辆的转让手续。

II.向关联方购买固定资产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购买价格情况与同型号轿车交易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注:可比二手车销售价格数据来源为二手车之家(www.che168.com)

根据上表,本次向关联方购买小轿车的平均单价与市场待出售小轿车的平均单价基本一致,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小轿车的定价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③向关联方购买商标

2016年2月和2016年4月,新线香港分别向鸿合香港和鸿合亚太购买了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表:

I.向关联方购买商标的必要性

上述商标转让的必要性如下:

上述商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为保证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故将前述商标转让给发行人;

鸿合香港及其子公司鸿合亚太在发行人设立鸿程香港统一负责海外市场业务后,并启动注销程序,故将上述商标权转让给发行人。

II.向关联方购买商标的公允性

上述转让采用象征性1美元或无偿方式的主要原因如下:

商标形成过程主要依靠日常经营逐步积累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不涉及过多的其他成本,而且香港鸿合与鸿合亚太系作为发行人境外销售平台存在,并无独立经营之能力。

鸿合香港和鸿合亚太本身拟注销,新线香港作为业务承接方需要继续使用上述商标。

基于上述原因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商标的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关联方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

(3)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含关联方资金拆借以及代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两类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开具不具有真实背景的票据和以不规范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

发行人对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进行了梳理。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发行人对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作出认定并完整披露了相关信息。

①关联资金拆借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借款均为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I.关联资金拆借的原因及必要性

i.股东向目击者提供借款

2014年,目击者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需求,购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软件产业基地的房屋,向公司股东张树江有偿借款3100万元。经双方协商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述借款年利率确定为6%。此笔借款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并已全额偿还。

ii.股东向新线美国提供借款

2015年,新线美国在北美市场拓展效果良好,销售业绩逐步增长,但受限于自身资产规模较小,资金难以满足自身发展。2015年9月,新线美国决定通过有偿方式向实际控制人邢修青控制的晧明有限借款,用予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求。经双方协商,上述借款年利率确定为6%。此笔借款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并已全额偿还。

iii.股东向发行人提供借款

2015年4月,发行人与恩益禧数码签订《代理商协议》,由其子公司鸿合嘉代理销售NEC品牌投影机。该项代理业务启动资金需求较大,而鸿合嘉华成立时间较短且融资渠道有限,短期存在一定资金瓶颈。为保证发行人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主要股东王京、邢正、张树江、赵红婵向鸿合科技提供短期借款合计1,000万元,本次借款未收取利息。上述业务逐渐运行稳定,借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

iv.股东向鸿合智能提供借款

鸿合智能开展的智能交互解决方案业务对资金有较大需求,但受限于鸿合智能自身体量较小,鸿合智能对外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较高。为保证鸿合智能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降低部分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鸿合智能的市场竞争力,公司主要股东王京、邢修青、邢正、张树江向其提供借款,以支持鸿合智能自身业务发展。报告期内,股东向鸿合智能的借款未收取利息。上述借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

II.关联借款的公允性

i.关联借款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

报告期内,关联借款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定价依据以及借款偿还情况如下:

ii.鸿合智能借入的无息借款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

2016年,王京、邢正、邢修青、张树江累计向发行人子公司鸿合智能提供借款4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和400万元,用于公司临时资金周转,上述借款已由鸿合智能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截至2016年10月,鸿合智能已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上述借款。

上述借款系为了支持鸿合智能业务发展而无偿提供的资金。借款双方经一致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明确约定不收取任何利息。上述借款已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经股东大会追认和审议,未对发行人利益构成损害。2016年10月后,鸿合智能未发生关联方借款的情形。

②代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下转41版)

(上接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