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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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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沈悦惺参与了审议本季度报告的董事会的投票,但未签署审议本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字页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翠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翠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重要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吴长江(原告)于2016年8月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王冬雷(被告一)、公司(被告二)、雷士照明(被告三,前述三被告合称“被告”),并追加NVC Inc.为第三人,原告称其与相关被告于2012年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主要就推动公司与雷士照明整体战略合作及规划达成初步意向,现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原被告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原告吴长江名下所持有公司股份13,000万股,应依法返还公司所有,公司子公司德豪香港所持有的雷士照明股份58,742.90万股,应依法返还原告吴长江所有。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前述协议无效导致的借款利息损失等580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受理该案件,案件号为“(2016)粤1302民初7972号”。本公司于2016年9月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被驳回。我司不服,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惠州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2019年2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下达裁定,驳回原告吴长江的起诉。现处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驳回吴长江起诉的裁定书,待该裁定书送达生效。

2、Lumileds(原告)指控德豪润达、王冬雷、陈刚毅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事项

加州法院陪审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裁决:由于挪用商业秘密,ETI少支出了研发费用,ETI须向Lumileds补偿研发费用6600万美元。截止目前,加州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3、2018年7月30日,德豪润达(原告)因Lumileds 公司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将Lumileds 公司(作为被告一)及其关联公司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二)、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四)、亮锐(嘉兴)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五)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因被告一在美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应赔偿原告为此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在内的直接损失总计为9,660,873.22美元,以及因被告一在美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导致原告丧失的交易机会,产生间接损失暂定为30,000,000.00元。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4、德豪润达(作为原告二)及大连德豪光电(作为原告一)作为共同原告,因发明专利权被侵害的原因,将Lumileds (作为被告一)、亮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二)、亮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作为被告四)、珠海市今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五)、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六)作为共同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LED倒装芯片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亿元人民币;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5、德豪润达(作为原告一)及王冬雷先生(作为原告二)、陈刚毅先生(作为原告三)作为共同原告,因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将Lumileds LLC作为被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中国法律判决确认原告一所使用的LED芯片产品的制备方法不构成对被告商业秘密之侵犯,原告二、三未实施侵犯被告商业秘密的行为;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2019年4月8日,公司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二)重要关联交易事项

继续收购雷士照明股权的关联交易

2014年4月20日,香港德豪润达与自然人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6.86%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拟向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214,508,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86%,交易价格由之前约定的每股2.95港元变更为每股2.34港元,交易金额501,948,720港元。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股份中212,445,000股已完成过户,尚有2,063,000股未完成过户。

(三)关于公司持有雷士照明股份比例变更的说明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持有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870,346,000股,占其总股本的20.57%。根据雷士照明于2019年4月3日披露的《翌日披露报表》,雷士照明于2019年4月3日注销其购回的股份3,875,000股,因此其总股本由2018年末的4,231,155,649股减少为4,227,280,649股。截止2019年4月3日,本公司持有雷士照明的股权比例由2019年初的20.57%,变更为20.59%,仍为其第一大股东。

(四)关于吴长江先生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吴长江先生持有本公司1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1%。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吴长江、惠州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两案过程中,因吴长江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德豪润达1.3亿股的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票,分为72,222,222股和57,777,778股两个标的拍卖。

2017年3月16日,上述72,222,222股和57,777,778股两个标的分别被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竞拍成功。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竞拍成功的股份中的46,101,364股、36,881,091股已分别过户至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下。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说明

公司因筹划对雷士照明控制的在中国境内的制造业务及相关企业的并购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8年1月26日开市起停牌。2018年3月14日,公司已与雷士照明及王冬雷先生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18年7月2日,公司股票已经复牌,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有关各方仍在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及的相关工作。

(六)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经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1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日、2017年12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短期融资券事项尚未实施。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19一48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豪润达”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并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反对的董事为沈悦惺,反对理由如下:推进非盈利业务及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力,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缓慢,财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现状。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三、其他说明

董事沈悦惺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投票,但未签署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签字页以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四、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19一49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公告编号:20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