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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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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处于失联状态)、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李亚处于失联状态,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不受上述事项的影响。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紧急研究决定,在公司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总裁潘建华女士代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一004)、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庆国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接到天津市公安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股东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奔马投资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02)。公司获悉此信息后,第一时间尝试与上述股东及相关领导联系,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相关领导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取得联系。鉴于无法与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取得联系,为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不受上述事项的影响。公司紧急研究决定,在公司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公司董事、总裁潘建华女士代行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04)。

2.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⑴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滨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浙民初9号;

原告讼诉请求:

① 判令被告一支付本金金额50000万元,逾期利息金额5,701,388.89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后续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505,701,388.89元;

1.5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 判令本案所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该案2019年2月25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材料。我公司已申请对《担保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已启动鉴定程序。

⑵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浙民初8号;

原告讼诉请求:

① 判令被告一支付本金金额50000万元,罚息金额5,701,388.8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后续罚息根据逾期天数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505,701,388.89元;

② 判令其余五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 判令本案所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六被告承担。

该案2019年3月28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材料。我公司已申请对《担保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已启动鉴定程序。

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讼诉请求:

①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无追索权限内保理合同》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② 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306.300.0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1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③ 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④ 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3,000,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该案2019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已确定于2019年6月4日开庭审理。

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谢和宇、谢小英、洪佛松、周庆江、李亚、揭艳林、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讼诉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6,873,444.2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64,516.08元,合计人民币17,037,960.36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此后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②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十个被告承担。

该案2019年4月11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相关证据等材料,开庭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目前处于一审举证阶段。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嘉颐实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项。嘉颐实业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为6,095,067股,将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17,585,803股减至611,490,736股,注册资本将由617,585,803元变更为611,490,736元。

2018年5月8日公司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涉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沟通函》,请其配合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嘉颐实业回复称,鉴于其所持股权已质押,需与对方沟通解除部分股权质押后,办理相关股权划转上市公司专用帐户事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一017号)。

鉴于秋林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2015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为487,605.36元,2016年度无偿赠回公司的现金分红金额365,704.02元,现金分红合计853,309.38 元,均已无偿转赠公司。

2018年7月10日公司再次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承诺涉及事项的告知函》,未得到回复。后续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11月19日、12月18日、2019年1月2日、1月15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8日向嘉颐实业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的督促函》,提示嘉颐实业因本事项涉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望尽快落实。如需秋林集团协助,我司将全力以赴积极配合,以保证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嘉颐实业兑现承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095,067股股票回购注销以进行业绩补偿。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嘉颐实业未派人员到庭,目前该诉讼仍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截至报告期,嘉颐实业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也未回复公司有关的督促函。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由于上年同期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为黄金板块各公司,现黄金板块各公司已处于基本停滞状态。预测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将较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实际财务数据以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名称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仍处于失联状态)

代行董事长职责: 潘建华

日期 2019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0891 公司简称:秋林集团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