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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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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9-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07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郝英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郝英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郝英奇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郝英奇先生的辞职将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郝英奇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公司衷心感谢郝英奇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08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0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调查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07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15日和2019年3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和《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号、第30号、第17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分别在2019年1月10日、1月18日和3月11日前就问询函和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问询函和关注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函件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有关方完成对函件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9年5月6日前回复《问询函》和《关注函》。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5月13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和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公告编号:2019-079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进展资料。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粤06民初187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判决或裁定情况

该案已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确认合同编号为44010120160005702、44010120160004950、4401012016000418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网》项下借款于2018年12月27日到期;

2、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发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80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347,903.33元,复利为756.28元;2、自2018午11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4,000万元和所利息347,903.33元为基数按年利车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3、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69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为239,540元,复利为475.72元;2、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和所欠利息239,540元为基数按利率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58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226,707.50元,复利为420.83元;2、自2018年11月13日起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和所欠利息226,70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5、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34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为196,765元,复利为292.75元;2、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贷款本金3,000万元和所欠利息196,7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35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的利息为65,588.33元,复利为97.58元;2、自2018年11月6日起以贷款本金1,000元和所欠利息65,58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7、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7000916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45,626.67元,复利为48.79元;2、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贷款本金800万元和所欠利息45,62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8、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600057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2,19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84,213.61元,复利为1,299.89元;2.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2,198万元和所欠利息284,213.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9、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6000495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12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145,274.79元,复利为664.43元;2、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1,123.5万元和所久利息145,27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10、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4401012016000418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本金1,548.7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00,261.98元,复利为915.92元;2、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贷款本金1,548.75万元和所欠利息200,261.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1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

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3,053万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办公楼)的房地产(粤房项权证佛字第031503159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18,200万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8号之一的房地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315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15,150万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乐成路5号的房地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3159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9218万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7号地的房地产(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50315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6、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40,5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礼豪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17、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3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030,312.5元,由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公司已就此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2018)佛仲金字第266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陈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判决或裁定情况

佛山仲裁委员会已出具仲裁决定书:

本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陈运涛与被申请人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民间借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程序,此情形属于本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做出如下决定:

(2018)佛仲金字第266号案件于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中止。

待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另行恢复仲裁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为保护公司权益,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公司目前已聘请律师跟进,并严格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187号。

2、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决定书(2018)佛仲金字第266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