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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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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的公告

201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4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8年5月10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如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8-017)。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相关情况如下:

具体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截至目前,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产生收益122,876.71元,与预期收益不存在重大差异。本金与收益均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三、备查文件

1、成都银行出具的客户回单。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6]2624号),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3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共计募集资金28,742.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560.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2.58万元。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或“华西证券”)作为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易明医药已于2019年4月24日公告2018年年度报告,华西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并履行持续督导相关义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西证券对易明医药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西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易明医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易明医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最终协助公司完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易明医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易明医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易明医药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易明医药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易明医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易明医药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易明医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易明医药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易明医药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易明医药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及资产评估师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易明医药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易明医药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易明医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华西证券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其他需要申报的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易明医药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邵伟才 陈国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杨炯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