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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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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5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20,251,6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37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19,980,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71,6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1,851,6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0,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71,6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5: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3,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5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7%;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6944%;反对98,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7:关于2018年度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0,15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540%;反对1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80,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87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反对10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750,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24%;反对10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恒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