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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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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4版)

2015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5年第68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通过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采取类似的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该公司披露的信息,其业绩补偿的方式如下:

“(二)业绩补偿

1、如果日月同行当期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90%的,或者承诺期内日月同行合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15,960万元,则日月同辉、贾明应向梅泰诺支付补偿。承诺期内各年度每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2015年度、2016年度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①若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90%但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的80%的,日月同辉、贾明采用现金方式补偿。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90%-当期实际净利润数

②若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80%的,日月同辉、贾明应采用现金及股份两种方式给予梅泰诺补偿。现金及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10%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承诺净利润数×80%-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日月同辉、贾明认购股份总数

(2)2017年度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2017年度业绩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及股份补偿。

①2017年度现金补偿方式如下:

若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2017年度承诺净利润的90%但高于2017年承诺净利润的80%的,日月同辉、贾明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90%-当期实际净利润数

若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2017年度诺净利润的80%的,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2017年度应补偿现金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10%

②2017年度股份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末累计已补偿现金)÷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日月同辉、贾明认购股份总数-承诺期末累计已补偿股份数。”

3)业绩补偿具备可执行性

业绩补偿方案以股份补偿为主,在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但高于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的90%的情形下,采用现金方式补偿。股份补偿与香港高宝和雅鑫电子股份锁定期相衔接,确保了股份补偿可执行性;为了避免补偿义务人通过股票质押等方式规避业绩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香港高宝和雅鑫电子出具了《关于质押对价股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中欣氟材对价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交易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承诺。本公司不会通过将对价股份进行质押的方式逃避业绩补偿义务。若本公司在未来将对价股份进行质押的,在质押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交易协议,中欣氟材对相关质押股份具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本公司将在质押协议中就质押股份将优先用于业绩补偿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的约定。”

(4)业绩承诺补偿未能覆盖本次交易全部交易对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业绩补偿覆盖全部交易对价

依据上述约定,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最高可覆盖“标的公司100%股权最终交易价格”即全部交易对价80,000.00万元。

2)业绩承诺第一、二年安排的合理性

根据氢氟酸行业特点,在业绩承诺第一、二年(即2018年、2019年)设置承诺净利润80%为业绩补偿的触发线,仅在当期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80%的情况下进行补偿,而达到80%而未达到承诺数的情况合并到业绩承诺的最后一年,若累计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90%采取股份补偿,超过90%未达到合计承诺利润的情况现金补偿。因此尽管业绩补偿第一、二年设置了80%的触发线,但最后一年的业绩补偿安排覆盖了全部承诺业绩。这种业绩补偿的安排考虑到了行业波动的情况,但又对全部承诺业绩进行了覆盖,具备合理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现金补偿安排的合理性分析

若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但高于承诺期内合计承诺净利润的90%的,补偿义务人采用现金方式补偿。按照协议约定,现金补偿金额范围为在2,500万元以内,尽管补偿义务人香港高宝和雅鑫电子具有一定财务实力且其实际控制人具有其他实体产业,其综合财富实力有助于保证其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但触发现金补偿的条款时,在极端情况下,存在相关补偿义务人无法支付上市公司现金补偿的金额的情形,上市公司获得业绩补偿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4)股份补偿安排合理性分析

由于本次交易对价包括4亿元的现金对价和4亿元的股份对价,在触发股份补偿的情况下,需要由补偿义务人可执行的股份用于支付补偿对价。尽管高宝矿业2018年已实现净利润8,776.55万元,2019年至今经营情况正常,按照目前已实际完成的业绩情况测算,股份对价覆盖股份补偿不存在障碍,但不排除在极端情况下,存在相关补偿义务人无法支付上市公司股份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获得业绩补偿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5)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保障业绩补偿的实现,交易各方签订了《业绩补偿与奖励协议》,对业绩补偿的实现进行全面的约定。依据上述约定,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最高可覆盖“标的公司100%股权最终交易价格”即全部交易对价80,000.00万元。在业绩补偿执行中,若存在极端情况,可能存在无法支付股份或现金对价的情形。为了避免业绩补偿难以实现的情况,交易各方采取的措施包括:股份补偿与香港高宝和雅鑫电子股份锁定期相衔接,确保了股份补偿可执行性;为了避免补偿义务人通过股票质押等方式规避业绩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香港高宝和雅鑫电子出具了《关于质押对价股份的承诺函》;并在本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风险”之“(七)业绩补偿承诺不能足额覆盖上市公司所支付对价的风险”进行了 风险揭示。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包括白云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金额与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公司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拟认购不低于(含)4,000万元。最终发行金额及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5、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股份锁定期安排

白云集团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除白云集团外,其他的不超过9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含交易订金)。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的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收购的成功实施为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收购的实施。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关核准或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失败或募集配套资金不足,则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交易情况及进度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注:由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白云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26.12%股份;中玮投资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3.88%。徐建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27%股份,同时,其为白云集团控股股东、中玮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股比例分别为74.00%、48.18%。徐建国先生直接及通过白云集团、中玮投资间接控制上市公司44.27%股份。基于以上情况,认定徐建国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上表可见,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白云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建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达到130,604,650股,且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后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偿债及营运能力指标比较如下: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由33.18%上升至42.43%,流动比率由1.64下降至0.84,速动比率由1.19下降至0.6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主要系现金支付对价计入到其他应付款所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2.10和1.61,营运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为28.43%,处于较低水平。在本次交易配套融资顺利实施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负担。如果本次交易配套融资资金不足,由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自身负债率较低,债务融资支付部分现金对价后,上市公司负债率仍处于合理水平。

2、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盈利水平比较分析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总股本。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实现净利润374.03万元、5,621.75万元和8,776.55万元。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18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上市公司2018年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由交易前的0.32元/股增加到交易后的0.94元/股。本次交易后,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每股收益有所增厚。

同时,根据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高宝矿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25,000万元,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分别不低于8,300万元、8,300万元以及8,400万元。若标的资产盈利承诺顺利实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将显著提高,进一步提高全体股东回报。

另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掌握氟化工行业的重要基础原料氢氟酸,通过与标的公司的整合效益进一步扩大其资产规模,延伸产品链,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巩固并进一步提高其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

(三)对上市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2,3,4,5-四氟苯、氟氯苯乙酮、哌嗪及2,3,5,6-四氟苯四大系列,应用于含氟医药、含氟农药、新材料与电子化学品等三大领域。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高宝矿业100%股权。高宝矿业是一家专注从事氢氟酸、硫酸产品的生产、制造及销售的企业,硫酸以自用为主。高宝矿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氢氟酸,氢氟酸系萤石等含氟资源实现化学深加工、发展氟化工的关键中间产品,是氟化工行业的基础原材料,广泛应用于含氟制冷剂、含氟医药、含氟农药及含氟材料等领域。

上市公司和高宝矿业同属于氟化工行业,高宝矿业的主要产品氢氟酸为中欣氟材主要产品的基础原材料之一,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将掌握氟化工行业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保障上市公司对上游产业的控制,逐步实现主营产品供应链的稳定;同时利用公司在氟化工领域的先进技术延伸产业链布局,拓展和丰富产品种类,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宝矿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高宝矿业能够在研发、融资、管理等方面得到上市公司平台的支持,并提升产品综合盈利能力,加强规范治理和管理效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本次收购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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